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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太祖定都应天府后,为防止元残余势力对北方的侵袭,而采唐、宋的河运和元的海运相结合,来保证北方物质的运输,“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请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事垦辟矣”[1](p1884),于洪武三十年(1397)九月罢黜。明成祖即位后,施行了海陆兼运,即海运和河、陆两运。海运风险较大,随时会威胁到护送漕粮的官员的生命安全,并且漕粮的供应也难以得到定时定量的保证,而陆运更是费时、费力且不经济,其实效性大大降低,使得河运逐渐盛行起来。永乐十三年(1415),正式地罢黜海运,行河运,至永乐十九年(1421),明成祖迁都北京,远离经济重心,漕运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总漕的设置

    漕运总督是负责漕粮运输的官员,明朝初年,出于战争原因,负责漕粮运输的官员多为武官。洪武年间,还设置过由漕运使来管理漕运,但未延续下去,到永乐二年设漕运总兵官后,也就由其兼理,其职责以护送漕粮为主,任职官员以武官居多。漕运总督的正式设置是在景泰二年(1451),简称为总漕,首任者为王竑,驻于淮安,与漕运总兵官及参将共同处理漕务,并与总漕在每年十一月一同上京,商议第二年漕运事宜。[1](p1922)总漕在地位上与总兵是平等的,但之后逐渐超越了总兵,同时由于漕运的军事管理性质减少,任职官员也转变为文官居多,由于明朝文官集团的巨大影响,对漕运体系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总漕的职责并非简单地仅是对漕运的管理,还具有多重身份,究其出身和任职情况来看,类似于文官的任职情况。首先,担任总漕的官员,都是由科举考试入仕的,在他们担任漕运总督之前,担任的官职多为各部侍郎,如吴桂芳、杨一鹏等人。[2](p47-48)其次,总漕的任期也较为稳定,多为两年一换,且具有地方性职能。对河道的兼理也是总漕的职责之一,在王竑任总漕时,兼理通州至仪真一带河道,此后兼理河道之权渐转归总漕。只有遇到重大的河患治理工程,朝廷才会另派重臣总领。因此在总河设置后,两者就漕河的治理问题,产生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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