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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落实不到位

    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是日本妇女在政治上取得进步的重要原因。妇女政治地位的提升体现在女性参政人数呈不断增加的趋势;日本政党的选举公约开始顾及妇女利益;国家公务员中女性录用比例呈缓慢增加态势上。1946年女性首获选举权,在国会、地方政府官员选举以及政党领袖选举中人数的大幅增加都体现出了日本妇女在政治上的进步,这具有重大意义。但日本的民主制度是中立的,女性成功者大多需要依靠家族男性关系或者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此外,日本各政党长期没有旗帜鲜明地争取非党选民的支持也是妇女参政率较低的原因之一。

    自二战结束后,日本政府相继废除了不利于妇女的相关法律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妇女保护权益的法律。1945年11月21日废除《治安警察法》;1945年12月17日修改《众议院议员选举法》;1945年12月颁布《女子教育改革纲要》、《公职人员选举法》;1947年11月修改《日本国宪法》第4章第44条;1946年制定新的和平宪法;1947年颁布《教育基础法》、《学校教育法》;1955年批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79年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消除人种歧视条约》;1985年批准《废除歧视女子条约》;1985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5年制定,1986年实施《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92年4月颁布实施《育儿休业法》;1996年制定《男女共同参与2000年计划》;1999年6月颁布《男女共同参与规划社会基本法》;2000年5月18日通过《防止跟踪法》;2003年10月修改实施《改正临时工劳动指南》;2005年推行《下一代育儿援助对策推进法》。这一系列法律条约的颁布与实施,内容可谓囊括了政治、经济、教育等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截止2003年6月1日,地方议会的女议员数位达到了4604人,比4年前增加了1.7个百分点,占总数的比率提高到7.6%。[7]公司中甚至提出了“为了公司的未来,请女性们别辞职”的口号。[8]对于上述法律的颁布与涉及领域的全面性,学者们多加肯定与赞扬,但就日本妇女运动中颁布的这些法律的实际效力如何,并未多加探讨。文献综述

    在法律上虽然取消了对妇女姓氏的歧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对自己婚后的姓氏依旧无法拥有自主权。1898年,明治《民法》固定了姓氏,并借由姓氏保证财富、产业和姓氏在家中男性间进行传承,也明确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妻子因为婚姻进入丈夫家庭,已经不再是父亲的女儿,而是丈夫家的一员,必须夫妇同姓且妻随夫姓,死后以夫姓与丈夫合葬在夫家坟墓。1947年,二战后新《民法》规定一家人必须同姓,但跟谁姓由夫妻协商。日本在1985年即“国际妇女年”的最后一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时日本政府也修改了有关歧视妇女的法律和制度。在日本,以前结婚后男女双方只能选择男女中一方的姓氏。然而依据修改的民法规定,结婚时已选择了对方的姓氏的人,离婚后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而且不用再度改姓。可是根据200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仍有超过九成的已婚女性随夫姓。看似平等的新《民法》,实际上对于两性关系中缺乏讨价还价筹码的女性的帮助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此法的关键在于“单一姓氏”,更在于日本社会男女权利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提倡尊重夫妻意愿保留各自姓氏的议案每年都有被提及,但大都都不了了之。2009年民主党掌权时,曾承诺对《民法》进行修改,再次提出允许女性在婚后保留原姓氏的议案,但是却遇到阻力被无限期搁置,传统的思想还在控制着日本的主流社会,使得新法的施行无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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