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视产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针对目前手机电视的监管困境,立法部门应当以传统广播电视业的监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为基础,再根据手机电视产业的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手机电视作为新媒体,其新闻采访权的合法性需要得到法律认可。政府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就从事手机电视采访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有采访资质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另外,手机电视节目内容的版权也需要法律保护。针对目前手机电视内容版权得不到保护的现状,可根据原有的《版权法》,再结合手机电视产业的特点,进行立法对手机电视的数字版权予以保障。
手机电视业务是广电行业与电信行业的交叉业务,政府应当成立一个由广电部门与电信部门联合组成的新机构,专门负责对手机电视业务的引导和监管工作,以解决手机电视产业由于行业交叉,不好监管的问题。
(二)降低手机电视业务使用成本
使用手机电视业务代价花费高,是制约手机电视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智能手机出现,手机价格迅速下跌,手机硬件的支出已经不再是影响用户使用手机电视业务的决定性因素。传统的手机电视业务获利方式主要是向用户收取业务使用费和流量费,高昂的资费支出令多数用户难以承受。手机电视业务要推广,资费就必须要降至多数用户可以接受的水平。电信运营商可以针对手机电视业务的特点,推出专门的手机电视业务定向流量包,对于这种定向流量业务,在资费上予以优惠,以吸引更多用户。
手机电视产业的利润获得方式还可以更多元化。对于手机电视的广告投放,经营商可以有所作为。在手机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加强广告的推送服务,将一部分利润点转移到广告商支付的广告费上。这样既缓解了用户的业务使用支出,也使得经营商可以轻松获利。手机电视业务的发展需要手机生产商、内容提供商、电信部门相互协作,实现各个链条的利润合理分配,从而促使手机电视业务良性发展。
(三)注重手机电视的内容建设
手机电视节目内容创新性不够,这是手机电视相比于传统电视的劣势。手机电视的内容主要是对传统电视媒体节目的转播,缺乏创新性。另外,手机电视因其屏幕尺寸制约,在用户体验上比传统电视差了许多。如果要在与传统电视媒体的竞争中占据优势,手机电视就要做到“内容为王”,加强手机电视内容的建设。
手机电视节目的制作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通过借鉴传统电视节目制作经验,逐步制作出适合手机屏幕的节目。在频道建设上,可以借鉴传统电视媒体,建立新闻、体育、综艺等频道。其频道的内容当然也可以像传统电视一样无所不包。例如,可以拍摄手机剧,借鉴融合传统电影、电视剧、戏剧的优点,以短时间、连续剧的形式,令用户获得较好的体验。依靠手机强大的交互性,受众在观看手机剧的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评论,进而影响剧情的发展。新闻资讯类节目是电视的生命,手机电视应充分发挥自身移动性,即时性的优势,打造有深度有特色的新闻节目。
手机电视是传统电视媒介新的延伸,也是人的感官的延伸。是信息传播模式新的突破。手机电视业务从2004年在国内兴起并迅速普及,本文结合学界的几种不同观点对手机电视的概念予以总结提炼,得出手机电视既是指其传播内容本身,又是一种以手机为载体传播电视内容的业务与应用,同时手机电视还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形态。手机电视以手机作为其载体具有便携性,其内容因能轻松实现反复观看而获得了像纸媒一样的留存性,手机电视还具有优于传统电视的深度的交互性。手机电视成立有自己独立的电视台,而且在其传播过程中手机电视体现出了“自媒体化”的媒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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