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我们所处的信息环境,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我们每个人在作为信息使用者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信息供别人使用着。于是,西方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记忆时间进行了讨论,提出了“数字遗忘权”的概念。而这一概念,对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过程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尚不完善的状态来说,有诸多借鉴意义。然而借鉴西方立法实践,进而引进数字遗忘权确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数字遗忘权这一概念却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虽然作了简单规定,但还存在许多实践困境,需要在借鉴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被遗忘权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48569
毕业论文关键词:数字遗忘权、隐私自由、信息保护、本土化
abstract:
一、 数字遗忘权概述
(一) 概念界定
(二) 数字遗忘权的产生
(三) 数字遗忘权存在的争议
二、 数字遗忘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 谷歌诉西班牙案与数字遗忘权立法
(二) 美国“橡皮擦”法案
(三) 朱烨诉百度案
三、 数字遗忘权在中国的典型研究阶段
(一) 数字遗忘权初探阶段
(二) 数字遗忘权研究争论阶段
(三) 数字遗忘权思考启发阶段
四、 数字遗忘权在中国实践的困境
(一) 配套法律空缺决定的立足点缺失
(二) 数字遗忘权与知情权冲突带来的适用对象限制
(三) 信息发布随意引起的数字遗忘权责任主体模糊
五、 数字遗忘权本土化策略
(一) 建立专门的数据信息保护法
(二) 规定信息存储期限以平衡知情权与数字遗忘权
(三) 规定数字遗忘权的适用条件
(四) 树立数字遗忘权权利意识并注意个人的信息节制
一、数字遗忘权概述
(一)概念界定
对于数字遗忘权,此前虽也有许多定义,但并没有达成共识,现在多数国家对于数字遗忘权的定义都遵循欧盟2012年做出的规定。2012年欧盟委员会《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对数字遗忘权的定义为:个人信息应该有使用期限,当信息提供者认为不再需要那些信息、^源^自#751:文,论:文;网[www.751com.cn当这些个人信息不再满足信息被收集时的用途或其他情况下,信息提供者有权利要求有关机构删除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有关机构应立即删除或采取措施阻止这些信息进一步传播。 而在中国,对数字遗忘权的定义,基本上围绕欧盟2012年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展开,因此,大多数有关定义基本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相同。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数字遗忘权是大数据背景下的删除权,即数字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应该拥有的被网络和数字媒介遗忘的权利^源^自#751:文,论:文;网[www.751com.cn,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