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研究现状20世纪60年代初,当尼逊就率先提出了关于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的三种形式:雏生型、社会型及全面责任型。按照他的说法,雏生型的房屋政策在发达国家并不常见,大多是被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具体措施就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去建设一些基础设施供低收入群体使用。但也有其缺陷,就是缺乏政府的足够重视,具体的实施过程也不系统。社会型的房屋政策则被大多数的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该政策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政府提供大部分的租金,个人再支付小部分租金,两者共同承担。德国以及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则是采取的是全面责任型的形式。到了20世纪末,许多欧美国家都相继建立起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相关的公共住房建设都已经很完善,成为这些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56097
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廉租房的研究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体系,还有很多的理论进行支撑。配套的法律也比较齐全,从宪法中就对这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具体的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和详细。而且这些国家都几乎无一例外的都制定了关于保障住房的相关法律。这些具体的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后,对于引导廉租房的建设起到了更大的作用,也使得其建设变得有理可依。由于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是当前住房保障实施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西方一些国家建立了相关的机构来确保顺利实施法律条文规定的一些保障性措施。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可以用来规范承包商的的相一些为,使这些相关企业能够明确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目标,这样也能从另一方面促进廉租房的健康平稳发展。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已经对廉租房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论文网,并有了许多成果。总的来说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1、以城市为例,从不同的角度讨论具体存在的问题。2、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建议和对策。
例如,谭勤舟(2009)在《广州廉租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指出:由于当前各地都开始兴建廉租住房,数目不断增加,一些以前不注意的问题相继出现。由于某些廉租住房在建设规划的时候,选取的地址并不是很合理,比如建在高成本支出的中心地区,这样无疑就使得原本收入就低的这部分人群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主要原因是政府在前期的规划中没有很全面的考虑问题,或者说没有站在低收入群体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再加上后期的资金投入不够,还有在交付使用后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廉租住房建设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又如宗跃光(2007)等在《城市廉租房建设规模的对策分析:以江苏省为例》中提出廉租房的建设要分步骤、分阶段实现。总的来说,政府在住房保障中干预的范围和方式要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住房保障目标。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卢有杰教授研究提出,我国国土广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差别很大。在选择保障方式时,房屋配租和租金补贴这两种保障方式各有利弊,应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租金补贴为主则应考虑用于补贴的资金总额是否合理,应作出相关限制。但如果财政收入并不充足时,不妨将实物配租作为主要保障方式。当然,这都需要当地政府对自身财政状况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才能做出最为合理的选择。
可以看出,以上这些研究从多种角度探讨了廉租住房建设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但各地发展状况不同,有很多不能直接进行比较的因素存在,我们只能适当地参考一下这些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而且在我国,由于廉租房刚刚起步,在可操作性等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功课要做,所以我们还是要从基础做起,不能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