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它包括:遗迹、纪念物、建筑物的群组和历史地段等。
遗迹,其定义为“古代或旧时代的事物遗留下来的痕迹”, 从定义上看遗迹的范围包括了遗址、古迹、文物;[2]
纪念物(Monunents):从历史的、艺术的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的价值的建筑作品、纪念性的雕刻和绘画作品,具有考古价值的构造物、碑刻、洞窟和各种遗迹;[2]
建筑物的群组(Groups of Buildings)是指分散的或者互相联系的建筑群,这些建筑物,由于它们的建筑艺术、它们的一致性(Homogeneity)或它们在风景环境中的位置而具有突出的、普遍的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2]
历史地段(Historic sites)是指从历史、美学、古人类学或文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工工程或人力与自然合成的工程以及如考古现场等区域”。[2]
6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设计原则
6.1.保护措施
从19世纪起,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愈加受到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尺度上不断扩大,由单体的建筑保护到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再到遗产公园、遗产区域和文化景观,保护的内容不断深化。
从保护的尺度上可以划分为: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道、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景观;
从保护的方法上又可以分为:
保护、修复、重建、拆除等多种内容。[3]
保护的首要目标是避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建筑、场所遭到破坏,防止过度的干预破坏其价值。保护的另一目的不是为了重拾过去的风貌,而在于如何结合现今的社会背景,将其应用到社会的发展中去,因为历史的发展是无限的,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周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