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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

时间:2018-07-05 15:54来源:毕业论文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并协助监督使用和收回贷款。其中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委托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并协助监督使用和收回贷款。其中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收取代理手续费,但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突破企业间直接借贷限制的企业融资方式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赢,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然而由于委托人需自己承担信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作为第三方的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进而催生了一些违规操作,因此明确委托贷款中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化解风险和推动委托贷款的健康发展。25251
Radhakrishnan Gopalan、Vikram Nanda和Amit Seru[1]指出委托贷款是公司集团内部之间资金协调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用来扶持经济实力较弱的公司,而且这种形式的委托贷款还能够避免违约风险。Andrew H. Chen、Sumon C. Mazumdar和Yuxing Yan[2]认为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Annabel Jackson[3]认为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风险。Arito Ono、Ryo Hasumi和Hideaki Hirata[4]认为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系统能够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Stijn Claessens、Joseph P.H. Fan和Larry H.P. Lang[5]则认为关联交易有利有弊,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也是好坏参半。
由于企业间不可直接借贷的限制,委托贷款应运而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委托贷款也在不断地演进,发展到现如今,已形成一些独特的特点。王家辉[6]认为如今的委托贷款发放形式过度演化,且以关联交易为主,无关联交易利率过高,委托贷款资金主要流向大中型企业,成为房地产业重要的资金来源,小微型企业融资仍然困难,此外,委托贷款还成了规避信贷规模调控、银监部门贷款新规的手段,而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法规建设则相对滞后。钱雪松和李晓阳[7]则指出目前我国的委托贷款覆盖面广且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大部分委托贷款交易双方存在股权关联,委托贷款利率呈现两极分化的特点,委托贷款表现出显著的区域集中性,而对于委托贷款机制的完善还需从短期和长期两方面着手。陈志理[8]认为委托人与借款人间定向委托关系有所弱化,银行中介作用更为突出,部分过度融资的大型企业以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进行套利,部分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过于粗放。若想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放宽对企业间借贷的限制,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估,严控资金来源和投向,督促商业银行做好委托贷款的贷前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论文网
近些年来,委托贷款的发展非常迅速,但与此同时,很多弊端也暴露了出来。王媛君[9]认为委托贷款所带来的高收益会使一些公司偏离主营业务,导致其自身风险加大,也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进一步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因此需加强监管和审查制度,并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叶园[10]认为委托贷款是能突破法律的限制、解决企业间资金余缺而设立的典型的大陆式的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但用作委托贷款的这部分富余资金又大部分来自于大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的低息贷款,或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从证券市场中募集来的资金,委托贷款的高额利差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运用壳资源优势进行资金买卖牟取暴利,削弱上市公司发展实业的动力,进而形成实体经济的“空心化”。
由于委托贷款与一般贷款相比,涉及的当事人更多,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因而许多学者对其在法律方面的缺陷更为关注。金昆[11]认为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并无不妥,但资金是否具有作为委托贷款的资格很重要,如商业银行用通过同业拆借所得的资金来发放委托贷款则是违法的;由委托人来确定贷款的用途、金额和期限是无可厚非的,但借款人和利率也由委托人来确定,这种选择权有些过大,尽管委托人的选择权不是无限制的,但至少作为第三方的商业银行应发挥一些积极作用,并应出台相应的规定;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间接代理,且可直接适用《合同法》402条之规定;相比于受托人充当债权人,委托人为债权人更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有利于文护委托人的利益。李文江[12]认为,一方面,虽然委托贷款能为委托方带来更高的利息回报,有利于闲置资金的流动和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但却不利于控制物价和抑制通胀,还会增加信贷与信用风险,提高融资成本,使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到重创;另一方面,由于委托贷款特殊的法律性质,纠纷一旦发生,处理起来难度较大。魏仕光[13]认为委托贷款问题的成因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密不可分,政策与监管的不完善则是最根本原因,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委托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制,加大监管力度就显得尤为迫切。梁启星[14]指出委托贷款背后所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其一是上市公司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具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二是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委托贷款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18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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