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治理
根据Fama和Jensen(1983)的论述,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问题”。Cochran和Wartick(1988)在“Corporate governance—A review of literature”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在高层管理者、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特定问题”。B1air(1995)从狭义和广义的视角探讨了公司治理的含义。她认为,狭义地说,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说,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企业不同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系列问题。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公司治理处理的是公司资本供给者确保自身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3795
国内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阐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组成的组织结构(吴敬琏,1994)。
(2)公司治理结构本质就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是一套治理企业交易关系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杨瑞龙、周业安,1997)。
(3)林毅夫等人(1995)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成分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
(4)费方域(1996)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套制度安排,它给出公司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框架,对公司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办法、谁拥有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等定下规则,用于代表和服务于出资者(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主要内容是设计控制内部人控制的机制。
由此本文中的“公司治理”包括内部和外部机制两方面:以内部机制而言,公司治理系指公司在符台法律与契约的规范中,建立可促成公司价值极大化之机制,主要着重于决策机构的监督与均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构股东的知情权,发挥决策参与权,赋予董事、监察人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以外部机制而言,公司治理系指经济体系应建立市场规范机制及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之纪律,着重于由外部市场的力量来对公司内部人进行监督,主要在于建立法律规范、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民间专业机构的监督。
2、舞弊的定义
国外特别是美国在财务舞弊研究方面有了50多年的历史,期间出现了多种财务舞弊的定义,但财务舞弊的内涵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AICPA(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1977年对财务舞弊的定义为:公司或企业故意错报和遗漏重大事项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即进行欺诈性的财务报告,又称“管理当局欺诈”或“管理当局舞弊”。财务舞弊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行为:1.篡改、伪造或变更编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支持性凭证;2.有意伪报或遗漏事项,交易或其他主要信息;3.在处理金额、分类、表达或披露等方面有意错用会计原则。
我国2001年7月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对“舞弊的定义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它主要包括: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财务舞弊包括了除2以外的其他行为。挪用或侵占资产是不同于财务舞弊的另一种舞弊行为。
总结国内外不同机构对财务舞弊的定义,我们找到它们的共同点:1.舞弊的对象:企业的财务报告;2.舞弊形成的性质:出于某种目的的故意行为,区别于无意识的虚假陈述;3.舞弊导致的后果:信息失真,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公司治理和财务舞弊关系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