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大辞典解释,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审理和判抉,它是法庭审判的一种例外形式。从历史上看,在古罗马“法律讼程序”时期,诉讼由于是模仿仲裁契约,因而必须双方当事人出庭决定争点和选定审判人员。被告不出席,审判程序就不能成立。直到“非常诉讼程序”时期,随着诉讼的指点从当事人的活动朝着审判员的活动转移,缺席审判才得以完全成立。尤士丁尼安法典规定,法官只按出席方当事人的证明作出缺席方败诉的判决,并创立罗马法“缺席方不得上诉之原则”。 随历史的发展,民事缺席审判在各国得到确立。而对刑事缺席审判,各国立法的界定存在分歧。法国刑诉法典规定,只有在被告是送达被告人本人且不能确认被告人本人知道此项传票的情况下,法院对其做出的裁判决定才能视为缺席裁判。该法典把缺席审判与抗传作了区分。德国刑诉法把被告未到场所作的审理和判决定义为缺席审判,将德国法院对被告因地域无法施行的基本措施,及被告虽在德国法院管辖范围,但完全未到场,及被告在审判程序中有时不到场作了区分。在英国,缺席是指被告在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场。我国没有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笔者以为,在广义上讲,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刑事当事人不到场所作的审理和判决,包括控方缺席。从狭义上讲,被告在接受或明知自己受到法院合法传唤前提下,拒不出庭,法院依法作出的审理和判决。这里把控方缺席与有正当理由的被告缺席排除。在理论上刑事缺席审判还分为自诉与公诉刑事缺席审判、控方与辩方(被告)刑事缺席审判。被告刑事缺席审判又分为已羁押被告与未羁押被告刑事缺席审判、有正当理由缺席与无当理由故意缺席审判。当然各国可通过立法对狭义刑事缺席审判作出界定。本文对刑事缺席审判探析亦主要是针对狭义刑事缺席审判来的。44766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被告人作为可能被通过审判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的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自始自终在场论文网,有权在审判中为自己辩护,提出有利于己的证据和观点,反驳不利于己的证据和观点。这样,法庭审判不能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就成了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过,原则往往伴随着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往往是通过例外而被限定。本文要探讨的正是审判时被告人在场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形,并着重探讨对携巨额赃款外逃的贪官进行缺席审判的可行性。之所以着重讨论针对外逃贪官的缺陷审判,是基于当前贪官携巨额赃款外逃给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急迫性。
面对这一严重问题,我们最自然的想法当然是将其引渡回国进行审判。问题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21个,并且这些国家中没有一个是西方发达国家,而西方发达国家是我国贪官的主要外逃地。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外逃到这些国家的贪官能否被移交到我国,实际上是要看这些国家多大程度上认同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否给我们国家“面子”,是否买我们的帐。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包括司法体制上的较大差异更多时候使移送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比如,很多严重的经济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判处死刑(西方发达国家则对这些案件不判死刑),而“死刑犯不引渡”是世界通行原则。再比如,外逃贪官中的大部分都声称自己在国内受到政治迫害,是因为政治派别倾轧或者因其持不同政见而遭受刑事追究,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可以为其提供庇护。还有“酷刑风险不引渡”原则等等。就目前来看,我国成功引渡的外逃贪官在所有外逃贪官中所占比例极小。 缺席审判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46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