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理论层面,美国学者谢尔顿基于自身的相关研究于1924 年具体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SR)这一概念,并强调该责任包括了道德责任,这一概念迅速成为各个行业展开研究时共同关注的话题。之后在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林诺维斯( David·F·Linowes)[1]在具体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而这一重要概念的提出在国际会计行业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根据学者Guthrie & Parker[2]的相关研究和分析,澳大利亚的一家大型企业Broken Hill Proprietary Ltd 从1885年开始进行企业人力资源以及社区贡献等环节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样,Hogner R. H[3]分析发现,美国钢铁公司也在上世纪初即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中展开社区贡献、员工住所等方面信息的披露工作。而根据Ernst & Ernst 针对财富前500强企业自1971年至1975年间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展开的相关调研结果,相关企业越来越多地加入到披露自身社会责任信息的行列中,这些相关工作所受到的关注度也逐渐提高。63998
另一方面,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会计师协会(NAA)[4]就在相关研究中强调,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涉及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社会参与情况、自然环境领域以及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四个方面的相关信息,其中又具体包含了二十一个小类。而Ernst & Erns 则强调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涉及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社会参与情况、雇佣情况、资源能源、环境领域、企业产品以及其他领域等七个方面共计二十七个小类的相关信息。Gray R H., Kouhy R. and Lavers S.[5]在具体分析前人的相关研究基础上,具体指出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涉及了人力资源、消费、环境、能源、员工、社区等十五个方面的相关信息。相关研究成果中,Trotman & Bradley[6]具体采用了包括环境状况、能源、企业产品、人力资源、社区参与以及其他领域等六个方面的指标予以概括,其中又具体涉及了三十六个小类。另外,在本世纪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其跨国企业指南展开了相关调整和修订,并针对相关企业的社会以及环境等方面信息的披露工作切实提出了整套的标准和落实原则。
2001年,法国政府出台了《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 Nouvelles Regulation Econonmiques),其中即明确强调在第一股票市场( Premier marche) 上市的所有企业自2002年起都必须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对企业的雇员、环境、健康、安全、社会、社区参与等多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具体披露,
Ursa Golob, Jennifer L. Bartlett [7]基于相关具体研究也强调,具体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助于其形成和利益相关主体的友好健康关系,与此同时又能提升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另外,他们又在对比研究澳大利亚与斯洛文尼亚的相关情况、具体比较了两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及相关标准后指出,在不同国家的文化里社会责任报告是不同的,由此得出有必要积极推动相关企业加入到披露自身的社会责任信息行列中,同时努力和国际上的相关报告标准相挂钩,并加强对比分析和研究。
从以上研究结果我们都能看出各个国家越来越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虽然分类及准则不同,但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都在不断细化和完善。
2 实证研究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外许多学者在其基础上,展开了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Cochran,P. L.和Wood,R. A 就具体利用企业的营业所的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营业所的利润占销售额的比重以及企业的相关超常价值等三种具体会计指标来评估1970年及1974年的39家公司和1975年及1979年的36家公司的企业绩效。相关的研究结论认为,积极展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企业,其企业绩效也获得了相应提升。 企业社会责任(CSR)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70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