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思想最早起源于美国。芝加哥大学克拉克(1916),在其所著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基础》一文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64954
美国学者谢尔顿(1923)在其《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到,企业经营者应该承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需要的责任,这些责任均含有道德因素,企业对社区提供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远远高于企业自身的利益。即企业应该为受其影响的其它实体、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
正式论述企业社会责任(CSR)是在20世纪50年代。鲍恩(1953)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提到,商人具有按照社会期望的目标和价值观,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的义务。正是该书的出版开创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先河,而鲍恩也被尊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从它诞生的第一天,就充满着争议,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定义。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Robbins,1962)认为:“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义务。”罗伯特·L.布鲁姆斯特朗(Robert L.Blomstrom ,1975)的定义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谋求公司利益决策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埃德温·M·爱泼斯坦(Edwin M.Epstein,1987)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公司决策结果对利益相关者产生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响。公司行为是否正当是公司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 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对社会责任的定义更加具体:“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针对社会(既包括股东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乎道德的行为。” 卡罗尔(Archie B.Carroll,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 。
中国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在引进介绍西方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卢代富(2001)从法律义务的角度定义了公司社会责任,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始于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如英、法、德等先后开始要求企业定期公布企业“社会报告”。国际会计公司Erns&Ernst从1971年开始发布财富500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年度评价报告, 在该领域有广泛的影响,Erns& Ernst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环境、能源、公平雇佣实务、人力资源、社区参与、产品、其他等七个大类, 这七个大类共包括27个小类。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97年诞生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这是由原美国经济优先权认可机构委员会制定的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的标准,保护人类基本权益,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具体问题制定了最低要求。
在国内,葛家澍、林志军(2002)认为, 企业除了应提供正常经营活动报告之外, 外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都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多信息, 诸如企业与环境保护、就业、雇员培训、反种族歧视、医疗劳保和社区之间的联系或所做贡献的信息资料。 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综述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72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