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公开性。消费者个人信息最根本的特点是非公开性,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对外公开其个人信息,恰恰是这种非公开性质使得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成为必要。
(4)滥用情况更为严重。个人信息虽在某些领域有较为严格的监管机制,但同样也存在滥用问题,例如在税务局查询他人的交税情况,查询人必须提供证明文件;医护人员不能透露病人的隐私等等。相较之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缺乏有效的监管,信息的持有者可以任意地泄露或者交易,滥用问题更为严重。
很多人有这样的经历,比如刚买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孕婴产品推销的电话;还没住进新房,装修公司就电话问候,这些消费案例都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个人信息被泄露。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根本上的保护,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新消法正式确认了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定下来。第29条主要体现以下4项内容:1、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人提供。2、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3、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4、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这对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规范,并且限制了商业信息的发送。
三、个人信息保护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新消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但这并不能有效遏制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仍面临着很多困境。
(一)法律保护不够完善
在新《消法》出台之前,我国没有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综合性的法律保护,只有一些关于隐私的规定散见于少数法律中,而有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位阶过低,难以发挥大的作用,整个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成体系。新《消法》首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同时也规定了对那些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予以相应的处罚,但却同样有着形同虚设的尴尬。
一是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可能只在提供时行使了“同意”权,但经营者具体如何储存、如何使用,消费者一般不知情或者知道的内容和经营者实际操作大相径庭,经营者仍可在暗地里非法交易 。
二是消费者举证困难。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里营销人员热情推销产品。消费者都会马上意识到信息被泄露了,但从哪儿泄露的,怎么泄露,却一概不知。目前,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正常情况下是由主张经营者有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消费者进行举证,但是由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基本上掌握在经营者的手中,且侵权的手段和方式往往也比较隐蔽,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在短期内也无法得到体现,所以由消费者进行举证就变得十分困难 。
三是诉讼维权困难。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案件往往涉案标的额较小,有些或者根本就没有财产损失,采取诉讼的救济方式,时间和金钱成本过高。目前我国对此类纠纷适用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审理,冗长的诉讼程序既费时又费力,不能让消费者及时有效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消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仅适用于群体性的,对个体信息权被侵害的情形并不适用。而且即使消费者进入了诉讼程序,并且取得了胜诉,最终的审判结果也可能是经营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极为轻微,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不成比例。 新消法中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实施问题及对策(2):http://www.751com.cn/wenxue/lunwen_65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