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许多著名法学家都有论述,如王泽鉴在其《民法物权》中有系统论述、谢在全在《民法物权论》中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之采取登记制度的产生原因、梁慧星认为我国现行登记制度介于托伦斯登记制和权利登记制之间等。《物权法》第6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并在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第10条规定了统一登记制度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房产权利的变动应当登记。可见,如今对于物权公示原则本身的研究已经成果颇丰,但这些大都局限于理论研究,对于其司法适用情况的探索并不多见。因此,本课题会在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石上进行更加实证化的探索。4435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司法研究现状: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1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