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在国内外都有大量研究,国外的研究相对成熟,反洗钱机制也相对完善,而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也逐年受到国家的重视,但是无论是反洗钱机制还是相关的理论研究都是比较稚嫩的,发展空间巨大。本研究拟从洗钱的手段、洗钱危害入手,分析反洗钱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45157
(一)国外方面
国外研究洗钱与反洗钱的有关理论有较长的历史,认识和实践方面也就较为丰富成熟。首先,是对于洗钱的认识研究。罗伯特(1992)把洗钱定义为通过隐瞒从非法活动获得的金钱的人的身份,以及将财产转换为看似得自合法来源而使用该金钱的行为。杰弗里•罗宾逊(1988)则认为完整的洗钱包括三个阶段:一是放置/浸泡:即洗钱犯罪者将“黑钱”进行初步的加工处理,混入其他合法收入;二是离析/培植:即掩饰赃款的真实来源与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即将清洗过的赃款转移至合法的个人账户或组织账户中。洗钱的危害。Raymond W.Baker(1999)提出:洗钱是自由市场体系中最大的漏洞之一。
国外对于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与对策,特别是反洗钱立法和组织体系的构建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作用。Quirk,Peter J(1997)认为洗钱是一种具有很强外部性的犯罪活动,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赋予它们反洗钱的义务,而这一切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反洗钱监督制度。Anne Palmer(2004)从国际反洗钱分析认为要适应洗钱犯罪的网络化和资金流动的全球化,需要从单个国家反洗钱监管机制转变为整合全球反洗钱监管资源,构筑一个国际间的合作体系,以实现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高效完备。
(二)国内方面
洗钱的有关认识与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情况。潘金生(2005)在其文章中详细描述了洗钱的三个阶段论文网:放置—培植—融合,这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完整、典型的洗钱过程,而其实现的主要渠道则是现代金融机构。洗钱的复杂性和高技术含量要求洗钱犯罪人往往是高智商、具备过硬专业知识的人才,反洗钱机构是在和一群高技术人才斡旋斗法,难度可想而知。常婧(2013)对比英美等国分析了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与贪污腐败行为密切相关、资金大量流向国外、通过隐蔽的行为加大界定难度。这些特点表明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具有“中国特色”,而对应的则是我们的反洗钱工作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进行,要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反洗钱道路。蒋盛益、杨继英(2009)描述了洗钱这一非法行业在中国形成的巨大危害,中国内地“地下钱庄”每年洗钱高达两千多亿人民币,这个数值相当于GDP的2%,相当惊人的数据。而广东是“重灾区”,并且从所破案件可得出大部分洗钱犯罪活动是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这与朱宝明(2005)从反洗钱经验的角度剖析得出的几乎所有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都把金融机构反洗钱作为核心工作的结论相吻合,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也应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作为重点。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状况。何靖、杨胜刚和吴志明(2004)研究认为我国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从制度、机构、参加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组织三方面的“无”分析了我国与国外成熟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而到了任树清(2011)则在其文章中具体讲述了中国反洗钱的进程,包括中国加入的国际反洗钱组织,如2007年加入FATF(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中国成立反洗钱检测和分析中心;06年《反洗钱法》的颁布及其之后一系列法规的颁布等,表明了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和前进。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王传任(2013)认为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尚有缺陷,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不足,另外技术水平方面也不高。与王传任观点相似,向桂清(2014)在数据统计研究下提出我国反洗钱工作数据方面存在量多、质低,适应洗钱形势变化能力低,基层反洗钱动力不足等问题。国外反洗钱体系已经过三代了,而我国却仍以传统手工方式,利用信息技术辅助反洗钱工作的水平较低,仅是对有关报关做简单汇总。因而需要通过规范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大力完善情报生成渠道,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洗钱能力。高增安(2010)认为中国反洗钱工作需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履行国家反洗钱承诺。构筑制度性反洗钱体系,建设全社会反洗钱体系,制度上的保障如法律的完善、反洗钱机构的建立和强化、执法的严格等;而体系上的支撑则是要形成全社会共同反洗钱的“普遍的良知和责任”,加强反洗钱工作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意识,创建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你的客户”(毛成辉、张瑜,2006)以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产生。 反洗钱工作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现状: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46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