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研究综述征地补偿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时代。近代的权威论述,始见于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他认为,征地的基础在于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依此原则,为“公共用途”,领主便可以取得私人土地。但国家在如此行为之时,必须给受损的私人予以补偿。在十八世纪之前,只要是为了公共用途,私人土地即可被征收,不需特别的法律作为依据。直至法国大革命之后,在自由法治国家理念之下,才将征地的补偿要件列入宪法之内,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英国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个这样的推定原则:对于特定案件,除非议会法明确排除补偿,否则不能推定议会法有剥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予补偿的意图,这个原则称为“补偿推定原则”。在德国,魏玛宪法明确规定征地惟有依法律,而且该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征地的补偿额度和种类时,方可为之。这个宪法的理念及制度将授权规定征收的法律与补偿规定强制地合为一体,说明了基本法强调征地补偿的“不可或缺性”,征地的法律必须规定补偿条款方得有效存在和适用,因此,该基本法公布后不久,著名学者爱普森称之为“唇齿条款”,形容征地与补偿的不可分性,此名称已广为理论和实践所引用[1]。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原则与内容的研究主要三种: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完全补偿的原则给付被征地所有者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多以市场价格为主,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进行必要的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请法院解决。同时在补偿内容方面,除了因征地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间接损失,如残余地补偿、事业损失补偿、恩恤补偿等等[2]。总之,从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也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49517
国内研究综述
近年来,土地纠纷正在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征地补偿费过低是纠纷的主要原因。如在浦东开发区建设初期,每亩耕地的征地成本约为2万元,开发区管委会每亩再投入6万~7万元就可基本完成开发并进行批租,而实际批租的价格基本不低于每亩30万元。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近30%,农民仅占5%至10%[3]。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问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
据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研究结果显示,东部沿海地区等省的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在经济最发达的一些县市,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也只有每亩2.5万元左右,低的不到2万元[4]。中西部地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更低论文网,一半以上的失地农民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也不少,绝大部分是从征地补偿的法律制度、补偿制度及人力资源角度入手,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下:
张术环在《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认为,消除征地补偿安置中的不公平,完善征地补偿的项目、标准、方式等,进而构建征地补偿机制,是协调征地补偿中各方面利益需要,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
陈泳在《关于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中认为: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失去了赖以生存和保障的生产资料,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必然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今后应当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制,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制的范围,使得被征地农民能享受与城市市民基本相当的社会保障权利,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征地补偿制度国内外研究现状: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52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