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生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典型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
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设定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作区分 具体法律责任设定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作区分,仅在个别条款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进行处罚 对于个人而言,较大数额的经济处罚执行起来非常困难,甚至无法执行;
对于法人组织,较低数额的经济处罚会降低了违法成本,起不到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过于单一 《安全生产法》仅对行政责任作出规定,仅设定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资格罚;《刑法》仅限于事故类的相关罪名 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造成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没有明确规定
处罚力度 处罚力度不足 一般事故 20-50万
较大事故50-100万
重大事故100-500万
特别重大最高可处罚2000万 难以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安全生产经营的典型违法行为入刑国内外研究现状(2):http://www.751com.cn/yanjiu/lunwen_78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