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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湿地公园景观照明设计(2)

时间:2016-12-08 20:42来源:毕业论文
我国著名的湿地公园有:上海市东滩湿地[4]、北京野鸭湖湿地[5]、上海西郊淀山湖群湿地[6]。这些城市湿地公园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


我国著名的湿地公园有:上海市东滩湿地[4]、北京野鸭湖湿地[5]、上海西郊淀山湖群湿地[6]。这些城市湿地公园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环境中的作用。
景观照明作为城市湿地公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通过对人们在城市景观各空间中的行为、心理状态的分析,结合景观特性和周边环境,把景观特有的形态和空间内涵在夜晚用灯光的形式表现出来,重塑景观的白日风范,以及在夜间独具的美的视觉效果。景观照明大致可分为:道路景观照明、园林广场景观照明、建筑景观照明。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2010年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室外园林和景观照明也得到空前的发展。
优秀的园林景观照明设计来源于对园林景观的明彻理解和对照明技术的熟练应用,来源于对视觉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对光环境掌控经验的深厚积淀,来源于双向思文的互动,是融艺术与科学为一体的综合设计[7]。

1.2项目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是为了确保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们生活,降低犯罪率,美化城市环境;塑造科学与艺术相结合的现代人工照明环境和照明景观,建立自然、和谐、景色优美的夜间环境;在于解读一种关系,在于展现一种价值,在于创造一种形象。

1.3指导思想
强调生态注重湿地景观区域原始的生态功能,体现河流景观、地质地貌生态群落的多样性,遵循可持续发展,做到保护与开发、整治与利用的有机结合;突显江阴璜土的特色景观,以独特的人文景观、民俗风情和自然风光相结合,营造湿地景观区的深厚文化内涵;突出主题,以保护自然景观、生态旅游为核心,兼有文化旅游等多功能,创造一个富有个性、生态系统完整、旅游功能完善的景观湿地区。

1.4 课题概述
1.4.1城市湿地公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已制定了湿地公园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法律细则,而我国湿地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在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这对湿地保护和利用是十分不利的。同时由于缺乏湿地保护应有的生态补偿机制,农牧民封 育禁牧、 退耕(牧)还泽(滩),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了眼前的经济收入,因此农牧民参与湿地保护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2)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目前,湿地管理涉及农业、林业、水利和环保等多个政府部门,呈多部门管理的状态。这种多部门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混乱、缺乏协调性、责任不清和落实难以到位的状况,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各单位多从本部门的任务和需要出发,在环境保护与生产任务完成之间形成多种矛盾,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摩擦。由于目前缺乏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管理协调主体机构,以致这种矛盾很难协调,需要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完善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3)技术支撑薄弱,科学研究滞后
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特殊性,而且湿地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但目前湿地的技术支撑薄弱,尤其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技术、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水管理技术、湿地健康与安全评价、水质的管理等方面科学研究滞后,不利于湿地系统协调发展和资源的持续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湿地公园的保护与恢复。
(4)宣传力度小,社会各界对湿地公园的认识不足
由于对湿地公园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尚未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湿地公园建设的舆论氛围,不利于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目前除业内人士外,社会各界对湿地公园保护认识不足,还没有把湿地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对湿地还存在许多不正确的认识,把湿地看作是荒地、废地,对湿地的开垦意识大于保护意识。农民盲目进行湿地开垦和一些单位开发占用湿地改变天然湿地用途造成了湿地的分割、蚕食,直接造成天然湿地面积减少。一些农牧民认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属于生态、公益性的范畴,加上对湿地资源保护认识不够和法制观念淡薄,破坏水草地、埋泉造田和捕杀、 毒害候鸟的现象仍有发生。 城市湿地公园景观照明设计(2):http://www.751com.cn/yishu/lunwen_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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