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界定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之争由来已久。
在英国,有人把它当作一项怪异的制度。他们认为,由于惩罚性赔偿的目标在于惩罚和遏制不法分子,有刑事责任属性,这显然与普通损害赔偿有所不同。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不能仅就这一点模糊就将其视为怪物,认为该说法太过片面。[3]论文网
这些争议从制度产生之日起就已经存在,并且与该制度本身如影相随。争议虽然无时无刻不在,但这并不影响该制度在各种法律规范内部的延伸,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已经引入该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势不可挡。 论我国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0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