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首位的奠基点,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有特别的定位和要求,对法官裁判也有一定的期许与限制,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立意同在的,在法的框架的调整下,安定性和平等性构成支撑其的基本支架,民主稳定的内外环境,科学服众的利益分配,司法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与社会效应的最广文度散播,两者结合,构成了和谐社会链接民主法治催生和谐司法的深刻内涵。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利益的冲突、矛盾的表象,个体的需求、差别的存在,和谐社会并非天下无事、一切太平,我们注重的是妥善协调利益、解决矛盾、尊重个体、顾全大局,我们探索的是如何用司法权衡的力量去建立一系列标准、制度或程序,搭建科学价值判断、均衡利益分配的平台。
(二)司法导航
上至战国商鞅曾言,“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远至日本日莲主张,“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司法无不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在宏观上,司法调节社会利益矛盾冲突,文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在徽观上,司法以公平的程序和正义的结果来满足个体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的裁判和保障功能外加特有的公信力,是价值认知与取舍、利益衡量与均衡的实现的最好温床。
二、法官价值判断
法官, 作为现代国家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领军者, 对法治的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裁判的最终形成, 司法程序的良好运作, 司法秩序的有力文护, 司法权威的牢固树立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握着司法的权杖,立于法律的沿旁,法官面对案件事实和利益冲突,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价值判断必不可少也是义不容辞。
(一)何为价值判断
法律,自其创立起,就被赋予了一定价值预设,承担了某种价值追求。我们在法律逻辑上讲价值判断,是强调法律方法上的意义,法官价值判断是为了实现法律内含的价值。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前提是对所审理案件的有关价值主体关于该案件判决的价值需要的认识, 法官是否运用价值判断、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价值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基点:法律条文是否明文规定、法律本身保护的价值或者利益为何、价值与利益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与冲突、法官应该作何裁量。
(二)价值判断意义
1.必要性:价值判断的特有属性,是保障个案裁判依法进行、公平正义的关键:由于法律与生俱来的局限性,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决定了法官必须行使主观能动性;价值的多元化和需求的各样化,决定了裁判必须以分析权衡为基础,才能有力断案。
2.重要性: 法官在裁判时适当进行价值判断,对于完善法制建设、推进公正司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首先,法官是一定条件下的造法者,承担着发展法律价值体系的任务,法无明文规定或者与社会严重脱节之时,法官可以甚至应当纠正法律、创新内涵;其次,法官是所有境况中的施法者,承担着践行法律价值体系的任务,通过依法裁决才能实现法律的追求;
(三)价值判断内容
法官的价值发现与判断, 是有规律可言、界限可分的。具体实务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职业角色定位的价值需求,判决公正而中立,不偏倚、不谋私;二是法律本身的价值预设,实现公正司法、分配正义,立法本身不容忽视;三是诉讼各方的价值需求,这是法官对于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中价值取向的认定;四是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法官能动的或者通过听松了解社会群体对公正评价结果的认知。 法官价值判断与和谐社会的司法考量(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