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四:擅筹款。NGO的经费来源大部分是社会和商业企业,而不是政府拨款。而且,某些NGO具有非常出色的资金募集能力,能够获取数以亿计的资金支持。如果能够让这些拥有巨额“自有资金”的NGO从事政府所希望的某些事情,那么相当于政府用于公共外交的预算凭空增加了不小的数目。通常意义上,公共外交上的资金投入越多,效果会越好。
优势五:草根化。NGO的一个特点就是草根化。这种草根化不仅表现在美国国内,而且体现在它在目标国的组织活动方面。由于深入当地民众,NGO不仅容易取得当地民众信任,还容易潜移默化的通过面对面的方式来直接影响目标国民众的思想。
优势751:网络化。同一领域内的NGO常以各种方式进行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系,从而建立起了某种政府之外、存在于NGO之间的网络。依靠这种遍布全球的密切网络,NGO可以集聚力量、交流信息和更好地进行动员,进而塑造或者影响目标国的政策。而这种网络,也可以被美国政府所利用[ ]。
综上所述,由于NGO拥有以上从事公共外交的优势,美国政府非常希望和鼓励他们在从事组织自身的活动的同时能够承担部分政府不能开展的公共外交事务,成为不具备外交身份的外交官。事实上,在一些美国政府外交力量不足的热点地区,如苏丹、伊朗或缅甸,美国NGO都表现的非常活跃,并已发挥了外交官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每个美国NGO都愿意进行政府所希望的公共外交活动,确实有一部分NGO独立于美国官方,跟美国外交政策无关,但即便是这些NGO,也会不自觉地文护国家利益,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二、美国政府支持NGO参与公共外交的方式
(一)政策支持
鉴于NGO对美国公共外交在赢得目标国民众内心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和支持NGO参与公共外交。2006年12月,美国国务院公布了《对待NGO的指导原则》,明确表明美国政府所拟定的关于NGO的原则希望能够得到其他国家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包括十项具体内容:
第一,允许个人组建、加入和参加所选择的NGO,形式言论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的权力;第二,任何对NGO成员行使言论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的权力可能施加的限制,必须符合国际法律义务;第三,允许NGO在友好并不存在被骚扰、报复、恐吓和歧视的环境下和平从事有关活动;第四,承认政府为促进公共福利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对有关实体进行监管的权力,此类法律和行政措施应保护、不得阻碍NGO和平从事有关活动,并以非政治化、公正、透明和一贯的方式实施;第五,政府对NGO采取的民事和刑事行动,与对任何个人和组织采取的行动一样,都应遵守正当程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751,应允许NGO为从事和平活动寻求、接受、管理和支配来自国内、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财务支援;第七,NGO应有搜集、接受和发布咨询与观点的自由,包括该组织所在国家境内外向政府和公众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八,政府不应干涉政府组织与本国和外国媒体接触;第九,NGO应有与该组织所在国境内外的本组织成员和公民社会其他人员保持联系的自由,也应由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保持联系的自由;第十,不论何时,以上对待NGO的原则一旦受到破坏,民主国家都必须为捍卫这些原则采取行动。[ ]
除了制定了希望全球遵守的对待NGO的指导原则并且承诺用美国的外交力量来文护这些权利之外,美国政府还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NGO的活动。 论美国政府对NGO参与公共外交的支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24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