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者对“公定力“理论的研究认识也较为深刻。陈秀美所定义的公定力概念为:“行政机关本于职权所作之行政处分, 在原则上, 均应受适法之推定, 于未经依法变更或经有权机关加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前, 任何人均不得否定其效力, 即系有强制他人承认其效力之谓。”
大陆学者叶必丰教授则认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 不论是否合法, 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从字表意义上来看, 上述三个代表性的定义似乎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异, 但仔细观察比较后就能发现其中蕴涵的意义是不同的。第一, 日本及台湾地区学者都是用 “无效除外” 或者是“在原则上”对公定力理论来加以限定, 表明公定力并不是到处地方都存在的;而大陆学者在此项上并没有加持任何限定, 此中隐含着对公定力绝对化的认可。第二, 在对公定力主旨的理解上, 尚存在“有效推定” 、“适法推定”和“合法推定”等三种不尽相同的认知, 由此可以反映出公定力的核心理念尚未获得社会的广泛一致认同。
针对上述各定义之间存在的分歧, 本文作者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概念可表述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为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推定属性。行政主体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或非依法定职权及相关程序,其处理结果的效力不受否定或限制或是改变。
2.2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内涵
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制度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它牵涉诸多理论,如: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公定力理论、还涉及行政管理效率、法的价值选择、利益衡量等理论,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更涉及具体实践。 “不停止执行原则”与行政行为公定力(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0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