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除了最大限度追求股东的利益之外,还应仔细考究公司本身利益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主要包括中小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方面的利益,甚至是在一定条件下,税收、环保等方面的公共利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争议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到底属于法律领域还是道德领域,或者是两个领域都有所涉及?笔者认为二者兼而有之。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即法律属性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属性的社会责任。法律属性的社会责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执行,而道德属性的社会责任则需要依靠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等自我约束的方法来实现。法律属性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条文当中,例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道德属性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公司自觉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例如公司生产高于法律制定的标准,质量更为上乘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服务等等。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具有法律属性,也有道德属性。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否与“利润最大化”原则相冲突
传统理论和公司法的实践中,一向奉行“股东利益第一”的理念,将实现股东最大化的利润作为公司存在的唯一价值。这来源于经济学中关于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的假定,即假定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出于理性,都会最大程度的考虑自身的利益。但是,公司存在的目的和性质不仅只有营利,还有应该考虑到与社会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如果公司一心只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了公司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那么长此以往,这必将会招致人们对公司的不满,进而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最终也会阻碍公司将来的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出现,恰恰是对公司崇尚“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一种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是从社会本位的角度考虑的,主张公司的经营目标应当是多层级、多方面的,也就是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除应当最大限度的顾及股东的经济利益外,也要兼顾各利益相关人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促进,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并不是否认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为,而是尽力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使其达到一种平衡,降低和解决双方的冲突和矛盾,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利润最大化”原则并不矛盾,它是公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历史发展
在20世纪初期,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思想最早于美国出现,引发了学术界著名的的“多德与伯利的论战”。伯利主张公司的权力来源就是以众多股东的利益,他认为,在你还不能提供一套清晰并且能够予以合理落实的对他人负责的方案以前,你就不能抛弃对如下观点的强调,即商事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其股东们赚钱。[ ],而多德却认为公司的权力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才被赋予的。双方僵持不下,但这场争论明显的以多德的观点获胜而告终(至少在目前已经告终)。[ ]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背景使得他比其他的西方工业国家要更加关注公司的社会责任;二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的兴起与当时美国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化的企业的出现息息相关。在美国经济史上,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即较大规模的公司的出现和两权分离。在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两权分离后,在这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公司的管理越来越专业化,管理者资本主义学说也应运而生。管理者资本主义学说主张,公司的经营不能只将如何将股东的收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的追求。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仅仅考虑股东这个单一群体的利益,而应该将公司看做一个有良知的组织体。 论公司社会责任+文献综述(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2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