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休息休假种类
我国休息休假的种类相对比较完善的,主要分为:工作日内的休息,这是最基本的休息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每天工作8小时,其余时间为休息时间;周末休假,即双休制度,劳动者一周工作5天,在周751、周日休息两天;法定节假日,这个根据节假日的不同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公民都休假,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端午节、清明节、元旦、中秋节。一类是部分公民可休假,如三八妇女节、751一儿童节、五四青年节、八一建军节;带薪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享有的一次照常获得工资的连续休假时间;职工探亲假,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是为那些在公休日不能与亲属团聚的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制定的一项休假制度;产假,是基于女性劳动者特殊生理原因制定的,是专属于女性劳动者的休假权利;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二、休息休假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一)休息制度中加班加点方面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企业十分重视经济效益,八小时工时制在很多企业已成为一个空设制度,很少企业会真正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企业首先想到的就是加班,通过加班提高生产率,从而保证企业的竞争优势。 而劳动者基于各方面的压力,如升职、加薪、防止被辞退等,不得不选择加班,放弃休假,伴随着这种现象也引起了“过劳死”现象,严重影响到了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每年有60万人因巨大的工作压力过劳而死亡。2005年10月28日连续工作24小时的广州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女职工何春梅昏倒,在医院救助无效后,于昏倒后的两小时死亡。2006年5月30日,广州珠海区的女职工甘红英猝死,年仅35岁,在死亡前的4天内,工作时间总计54小时25分钟。最近有一项对公司职工健康的调查,涉及北上广、杭州、沈阳、成都、江苏几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人的身体健康状态都处于亚健康状态,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病。
我国《劳动法》第41条、42条、43条、44条对加班加点作出了规定。仔细分析条文,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劳动法》第44条中作出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但我们知道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条文中的“工资”却没有指明是何种工资,是职工的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在现实中,一些单位是根据基本工资来计算,还有的单位直接在单位规章中规定了具体的加班工资,有的单位甚至不发放加班工资。正是由于条文规定的不严谨,以至于出现了各个单位在执行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不适合我国现阶段情况。《劳动法》之所以规定这个是希望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希望通过高昂的加班费来减少企业过分要求职工加班,从而保障职工的权利,但显然目前状况并没有按照此立法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方向发展,企业要求职工加班的情况仍不断发生,更有甚者,企业根本没有支付法律所规定的加班报酬。[1] 中国休息休假制度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7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