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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缺失的现状与对策研究(2)

时间:2019-08-27 20:22来源:毕业论文
另外,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进城务工人员需要面对来自社会个个方面的歧视和压力,他们应有的保障自己生活的社会保险却没有得到落实,不仅不能保证


另外,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进城务工人员需要面对来自社会个个方面的歧视和压力,他们应有的保障自己生活的社会保险却没有得到落实,不仅不能保证自己的基本权利,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生活,也给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带来影响。 据调查,我国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不到29岁,这说明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年龄上慢慢向青年年龄段过渡,给原来的进城务工群体带来新生力量和血液,但是因为受教育水平低,年纪轻,社会阅历和认知不成熟,一旦没有人监控和教导,便容易失去自己的判断和认知,走弯路,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因此,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缺失的现状
    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综合素质差,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能选择一些非正式的中小企业或者工厂,进行一些低技术性的重复劳动,大多数人是没有保险的概念的都是一知半解,严重的连字都不识根本不知道保险的重要性,他们根本不知道参保的目的是什么,能给他们带来哪些好处。
在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意识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存在不公平条款,失业、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缺失,他们只要工资合理就接受工作,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就只能自己承担责任,进城务工人员要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容易。
   (一)失业保险的缺失
失业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下,由国家和社会对失业群体而失去经济来源提供一定物质补助的制度。只要是为了让失业者在没有工作的这段时间解决生活困难再次就业。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由原来的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权利扩大到把企事业单位也纳入其中参加保险,失业保险的范围确实在扩大,但是我们发现,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这样一个非公非农的群体,失业保险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相关保障。《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补助” [1]。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进城务工人员想要得到补助需要到正规的单位企业工作,但是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不专业,只能集中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企业单位或者要求不高的企业单位,他们就业渠道不正规,用人单位不正规,就没有办法满足条例规定的要求,一旦失业就只能凭借自己以前积攒的钱生活,继续失业就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一旦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继续扩大,后果将不堪设想。
    根据2014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7395万人,但是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0.3%”[2],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参保的水平,由于不能参保失业保险,所以其失业后,是很难获得社会保障的。
    (二)工伤保险的缺失
“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指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死亡或者因为职业留下永久性的伤害的,有权利获得一定的物质性的补偿”[3]。它是对进城务工人员一旦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文护其后期治疗和生活的保障。
1996年我国劳动法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只要是我国境内劳动者,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但是由于科技文化知识水平较低,又没有经过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这使得进城务工人员可选择工作的余地非常少,他们在城市工作却不能享受平等的城镇相关保障,不纳入城市保障体系,一旦受伤轻则耽误工作,重则失去岗位,全家失去经济来源,建立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刻不容缓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依然低下,不到30%,我们国家每年统计的出来的各种工伤保险案例,进城务工人员占到很大一部分。 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缺失的现状与对策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8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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