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企业合并上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在《克莱顿法》中第七条中规定:“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其他资本份额。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的任何人取得同样从事商业或任何对商业有影响的活动的其他人的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如果该行为会导致减少竞争或垄断的形成,就应当被禁止。
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 ]通过将各国与相关机构的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合并的定义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企业合并,即法律上的企业合并,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通过资产或股票交易组建新的公司,原先各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取消。广义上的企业合并则是指经济性企业合并,它包含狭义上的企业合并以及企业收购,企业收购则是指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取得控制权,但尚可保留后者的法人资格。实质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与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相关的经济集中,具体的表现为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或结合。
1.2 企业合并产生的影响
企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营者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的必要手段之一,其本身的存在就极具合理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企业合并也不例外。
企业合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积极方面,对企业本身而言,企业合并使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扩大企业的资本和生产力,减少企业内部的成本消耗;对行业而言,企业合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均衡化;对社会而言,企业合并减轻了弱势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减少职工下岗等破产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保证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促进一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而在消极方面,企业合并必将导致企业最终的垄断,垄断给社会带来了各种不稳定因素,包括限制自由竞争、掠夺性定价以及技术发展停滞等局面,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对国家经济结构、资源配置造成破坏,最终危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有效规制企业合并是十分必要的。合理规避垄断给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适度的经营集中和市场规模,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的发展,保证竞争的有效性。而且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并非完全对立,反垄断法制度并非限制企业的合并,事实上,反垄断法的宗旨正是通过保护自由、公平竞争从而服务于优化企业规模和经济结构的健康。同时,反垄断制度也绝不是为了限制大企业的发展,而是规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48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