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社会趋势的需求。它不仅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也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权益得到保障,弥补其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
1.2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修正案新加入的一个内容,适应了我国现行体制下的离婚关系的需求。能够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它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它体现了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它作为保护离婚受伤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防线而存在。它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理论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颁布的一个创新,它的颁布在婚姻法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体系,弥补了之前我国婚姻法立法上的漏洞。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保护了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完善,还处于摸索中的状态,但是它的确立就是立法上的一个历程碑,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础上迈进了一大步。实践上,它作为保护受伤害一方给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给与经济上的补偿,对于维持公平,平等原则,平息纠纷有着一定的作用。[ ]使离婚自由这一原则的实施有了很好地保护,当今社会有些婚姻生活中的弱势一方长期经受着婚姻的折磨,但是由于物质上的需求而依赖另一方,使得他们不敢离婚,离婚就会失去生活保障,而长期忍受过错方的欺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这一方面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它还能有效的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使过错方想要实施过错行为时心理上有道防线,也有可能而放弃法定过错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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