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现状
2.1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
2.1.1 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言论、结社自由以及新闻媒体的采集、报道、发行、出版等权利而根据本国宪法或有关法律作出的规定。因此,新闻自由应当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新闻单位或记者所专门享有的权利。
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争议。学者吕光先生较为细致地总结和归纳了新闻自由的定义。他认为新闻自由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自由发表新闻、自由传递新闻信息、公众自由接收新闻、自由进行新闻采访。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明确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另外,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也都对新闻自由进行了立法上的保障。
在笔者看来,我国宪法对新闻自由采取了间接保护的方式,将其囊括于言论与出版自由之中,原本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我国宪法对于新闻自由的规定比较模糊,这对于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并且长期以来,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直接保护新闻机构的地位和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新闻机构是隶属于党政机关的一部分的。因此,为了保护新闻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一个民主、透明的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新闻自由进行直接的立法保护。
2.1.2 名誉权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名誉指的是社会给予特定公民的思维、品德、生活、才能等方面的评价以及这种评价会给其带来的精神利益和享受。至于何为名誉权,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对于名誉权的诉讼也仅仅只能参考一些学者的观点。王利明先生认为公民和法人在其声誉上所获得的权利被称为名誉权,这是一种禁止受到他人损害的权利。 孙旭培先生认为公民和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和表现得到的对其品德、才干等方面评价的权利被称为名誉权,这种权利是禁止遭受他人侵害的。 顾理平先生认为公民或法人通过在社会中活动所获得名誉从而享有的权利被称为名誉权,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尽管学者们对名誉权有各自的看法,表达方式也是各不相同,但结合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名誉权的定义还是存在共同点的。学者们均认为法律固然保护名誉权,且名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律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利的,并禁止使用各种形式对其进行侵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名誉权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并受该法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包括《民法通则意见》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内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等均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来保障名誉权利。
2.1.3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当新闻媒体在报道公民和法人的社会行为时,或多或少会侵害到他们的名誉权,各国法律都会面临这样的一个问题。由于新闻媒体所享有的权利与被报道者所享有的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碰撞,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这其实就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它是一种利益冲突。新闻自由注重的是公共利益,相对而言,名誉权所追求的却是一种个人利益。由于各自追求的利益有所不同,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因此,法律应在这两种法益之间寻找平衡,并且保证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合理配置。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65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