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右派”运动导致劳教制度得以延续
1957年,中央发动了“反右派”运动,又有近55万人被定性为右派分子。在面对如何惩治这些只有“反动”思想,却又没有实际“反动”行为的人时,劳动教养再次粉墨登场。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国务院于1957年8月,正式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示了其实质与内容。因此,劳动教养制度成为了一项经过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与实施的法律制度。
1958年“大跃进”开始,在当时,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对于那些被劳教中的“反动分子”,如果将其毫无依据的放入社会之中,他们几乎没有独立生存的可能,也正因此,劳动教养制度成为为这些人提供就业的机会的一种方式。可是这种所谓的就业,实则却是一种无奈的安置。在被解除劳教的人中,真正回到原单位的人寥寥无几。更加严重的是,由于极“左”思潮泛滥,认为释放劳教人员具有极大的政治风险,中央提出“多留少放”的政策,实行所谓“解除劳教留场(厂)就业”制度。于是乎,绝大多数的被劳教人员再没有离开过劳教场所,他们实际上已经被剥夺了终身的自由。
3、改革开放后至2003年劳教制度成为一种治安手段
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讲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明确规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强劳期限执行,如发现新的违法犯罪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劳动教养规定办理。”[2]
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1991年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得更多的人员被纳入劳动教养的范围之中。在具体的实践之中,劳动教养的主要对象是小偷、卖淫嫖娼、吸毒及破坏社会治安等行为。2003年6月22日,国务院宣布以《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施行了21年的《收容遣送办法》,这才使得以“治安”为目的的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没落。
4、2003年后至今,劳教制度转为以截访、惩罚信访为主要目的
各地各级政府,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信访压力,对于“截访”可谓是煞费苦心。在这其中,对惩罚信访者最重要且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劳动教养。由于2003年收容制度的取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止血、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可以劳动教养的规定常常成为了地方政府对上访者劳动教养的施行依据。
(二)劳教制度的双重作用
实践当中,被劳动教养的上访者难以数计。但不可忽略的是,劳动教养制度也曾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预防、震慑作用。通过一定的宣传,使公民了解到劳动教养的相关规定,规范公民个人行为,从而使得公民自身有意识的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改造、教育作用。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把那些违法犯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教育改造成为能够自食其力的人。[3]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当初合理建立的劳动教养制度日益扭曲,未经司法审查的行政强权的劳动教养制度,变成了截访与震慑人民群众的武器,甚至成为了一些地方政府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工具。2009年6月,三民来自江苏常州的市民,在北京上访问题乘坐公交车时,司机却以“车上有上访人员为理由”报警,并在等待警察出警期间停止公交车的运营,随后三人被警方带走。令人费解的是,在时隔1年之后,常州警方却以“三人均曾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为理由,将三人先后送往劳教。由于不服从劳教决定,三人分别将当地的劳教部门起诉至法院。然而,一审、二审败诉。随后,其中一位当事人代理律师将该案详情发布到网上,此事不断在网络上立刻引起网友的激烈讨论,被称为“一元劳教案” [4]。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废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试析中国劳教制度的存与废(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69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