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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产税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2)

时间:2021-03-06 19:45来源:毕业论文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争议 对于我国目前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赞同征收遗产税,认为我国目前已经达到了开征遗产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争议

对于我国目前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赞同征收遗产税,认为我国目前已经达到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适宜并且应当开征遗产税来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另一种是不赞同征收遗产税,认为当前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条件还不成熟,相关的制度还不完善,未达到开征遗产税的时期。

(一)赞同征收遗产税

1.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财富随之增加,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改革政策的原因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享有有利资源的一部分人的个人财富急剧增加,这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其他居民的收入差距日渐显露。有关数据表明,近几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均在0.4以上,而国际上通常以0.4作为收入差距的警戒线,可见在我国的收入分配并不合理,已产生相当大的贫富差距。 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使居民的非劳动所得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因遗产税征收对象的特殊性,可以使收入差距在代与代之间的传递受到阻碍,在一定的年限内能够发挥矫正收入差距的作用,使得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缩小。

2.有利于完善税收的调节功能,健全税制体系

众所周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一种主要的方式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在全国税收总额中的比例不足10%。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为工薪阶层,因而对个人所得调节分配的力度也是有限的,并没有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功能。而遗产税可以起到事后补充调节的作用,它可以将财产所有者的灰色收入也纳入调节范围内,可以完善税收的调节功能。 

目前,我国的财产税种类还不够全面,仅有房产税、车船税等少数几个税种,与国外丰富的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的税收制度还处于幼年期,离到达成熟阶段还有一定的时期,财产税种类还有待完善,税制体系也有待健全。而遗产作为一种大量存在的财产,有着丰富的税收来源,却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这无疑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填补财产税的这一空白,弥补现行税制体系在收入调节功能上的不足,促进我国税制体系的健全。 

(二)不赞同征收遗产税

1.经济基础不够充分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实行了近四十年,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没有达到共同富裕,就目前而言还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GDP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但是人均GDP还处于末位,属于发展中国家。 此外,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虽快但是并不稳。从2008年开始,我国经济增速开始下降,造成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投资收益等不稳定,同时人们的消费所需资金也不够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征遗产税会刺激到广大阶级的利益,容易激发民众的负面情绪,也会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2.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够完善

中国人对于钱财的传统看法是财不外露,很多人担心财产外露会招致灾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财产,从而在个人财产申报时会倾向于少报或者不报,这就在无形中加大了财产统计的难度。此外,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的国民仍倾向于现金消费,而不是刷卡消费,这也增加了财产核实的难度。 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国家,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较为成熟。如英国就规定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而普通公务员则需申报本人财产和收入。同时,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逐渐提高,公民可以自由的在海外置办各类财产,而这些都难以核查统计,使得财产的调查难度加大。总的说来,我国个人财产制度不够完善,在统计和审核时难度较大,还未达到适宜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文献综述 论遗产税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0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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