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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

时间:2021-03-15 23:35来源:毕业论文
2 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概述 2.1 审判权的概述 审判权是指以调整和解决社会纠纷为目的,由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定的权力,是国家权力

2  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概述

2.1  审判权的概述

审判权是指以调整和解决社会纠纷为目的,由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定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法律作出适当的解释,二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审判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首先,审判权具有独立性。审判权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的,不受其他任何团体与个人的干涉。其次,审判权具有中立性。审判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纠纷,所以在审判过程中,不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法官都必须保持中立,一旦被涉及就必须回避。最后,审判权具有抗辩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以抗辩对方,使得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及法官的支持。

2.2 执行权的概述 

执行权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国家公权力,是执行程序中一种强制性实施权。传统上,执行行为被视为一种司法性质的行为,因此执行权就被归纳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但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和“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的出现,有些学者就提出了执行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的主张。关于执行权是司法性权利、行政性权利还是复合性权利,司法界一直都是众说纷纭的。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力。该说认为,执行权兼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属性。其中司法权属性表现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对纠纷事项做出裁判并解决纠纷的权力,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的特点;行政权属性表现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做出的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 。

3  我国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现状

经过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后,我国从审执合一转变为了审执分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新执行机构称之为执行工作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增强了执行的独立性,并且部分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更是大大推进了执行司法改革的进程,其具有历史性的进步。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权与审判权处于断裂的阶段,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重审轻执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审执分立的模式下,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的分工导致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执行的问题,从而增加了执行的难度。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容易,执行困难。首先,审判人员在对案件做出判决时只是就法律关系依照法条做出了裁判,并没有结合现实的社会生活环境,也未能考虑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其次,审判人员没能依法追加当事人,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异议与案外人的异议不断涌现,影响了执行的效率,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最后,审判人员没能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并且没有完全了解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使得合法权益侵害人有机会转移财产、躲藏隐匿和大量重复执行出现,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第三,上诉、上访现象不断出现。审判人员由于自身专业水平、工作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审判,导致当事人上诉、上访,妨碍了执行程序的启动。 我国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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