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最早可溯源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德国行政法院的判例,至此,诚信原则实现了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的过渡。后来,随着德国行政法院的不断阐发和解释,诚信原则逐渐确定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且被部分国家效仿和推广。英美法系国家也具有相关规定或观念,如英国的“合理期待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s),实质上即具有诚信原则的意义,在美国,诚信原则主要通过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翻供原则、充分忠诚和信任原则、遵守先例原则等途径表现出来。 然而具体到我国,在理论上,行政法诚信原则的研究始终是一个引人注目而争论不休的课题,我国学者对其研究主要建立于对外国学说评议的基础之上,焦点集聚于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理论依据。在实践上,虽然我国早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把诚实守信原则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之一,但在立法的具体规定中却是有所涉及然零星稀少,也未将其明确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与其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亦不完善。因此,研究行政法诚信原则,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衔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价值,明确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改善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构建诚信政府,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献综述
2 行政法诚信原则概述
2.1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
诚信原则首先适用于私法领域,其在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享有“帝王条款”的美誉。鉴于民法中对诚信原则的研究已相对深入和成熟,在界定行政法诚信原则之前先对其在民法中的内涵加以分析和归纳,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2.1.1 民法中诚信原则内涵
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源远流长。我国学术界对民法诚信原则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①一般条款说,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该观点认为虽然诚信原则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其是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恪守信用,不欺不诈,应在不妨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以合理和正当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利益。②利益平衡说。该学说认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法官应用诚信原则的标准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③两种诚信说。我国学者徐国栋对此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为主观诚信,一为客观诚信。主观诚信主要适用于物权法领域,是指当事人坚守一种信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一种心理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便是其最好的诠释。客观诚信主要适用于合同法领域,是指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无论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是在以社会契约思想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因其不确定性致使法官在判决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最终它们通过判决的方式直接体现。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上述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虽然将其当做一般条款,但由于诚信原则外延的不确定性,也就造成其适用范围的模糊性和实践中的难以操作性。第二种观点侧重于纠纷发生后法官裁判过程中对诚信原则的运用,但忽略了诚信原则的事先引导功能。第三种观点建立于社会契约的思想基础上,但人为地割裂了二者的关系。
2.1.2 行政法中诚信原则内涵
虽然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对行政法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但如果照搬照抄,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我们在理解行政法诚信原则内涵的时候,不能割裂“行政”与“诚信”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而是应根据行政法学科的自身特点,界定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通过综合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应界定为: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应恪守信用,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未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相对人也要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不欺不诈。具体来讲主要涵射以下方面: 行政法诚信原则研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4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