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件是规范网络社会秩序的必然需要
网络空间有着现实的基础,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反映并放大了现实社会。而法律因其固有的滞后性,决定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社会是没有足够的约束力,网络虚拟社会的秩序主要主要还是靠道德来约束。但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让道德约束也变得难以实现。因而要想维护网络社会的秩序,除了道德规范,更需要强有力的立法来约束和规范。
2.1.2 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件有助于网民言论自由更好的实现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但权力的行使并非是无限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一旦公民因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当前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充斥着大量偏激、极端的言论乃至恶意诽谤,而且影响范围极大,往往会形成以“人肉搜索”为典型的网络舆论暴力:扒出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恶意传播,发动舆论的力量不断地攻击当事人和持反对意见的人。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也阻碍了当事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不仅能有效的打击网络舆论暴力行为,更能净化网络空间,提升网民素质。
试论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4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