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上诉机构和仲裁庭对双边投资协定中使用的词语都十分注重,这对应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对条约解释时用语的要求。当国际投资争端双方对国际投资条约具体用语的意义发生争议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常都是通过权威字典对该实践中的用语作出具体定义,并以此为主要依据来确定用语的通常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对投资协定的解释方法归纳为通常意义解释法。由于法律解释是以法律文本作为直接对象,因此以法律本身的语言文字作为出发点的文本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比,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
2.1.2 上下文体系解释法
在SGS v. Pakistan案 中,对于巴基斯坦与瑞士双边投资协定第11条第1款保护伞条款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必须持续地保证遵守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所作的承诺。”仲裁庭认为东道国违反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合同的行为未必一定会违反国际投资条约。东道国违反合同但是没有违反双边投资协定中其他的实体条款,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外汇汇兑等保证的“纯合同请求”,不构成对保护伞条款的违反,ICSID便无管辖权。除非有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巴基斯坦与瑞士在缔结该保护伞条款过程中具有将该条款适用于“纯合同请求”的共同意思表达。外国投资者通常只有在东道国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了BIT中其他实体待遇条款,即已构成条约请求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该保护伞条款诉请BIT规定的国际仲裁程序予以救济。该案仲裁庭认为巴基斯坦政府违反与SGS公司签订之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这样的“条约请求”,仅属于“纯合同请求”,故最终裁定不予管辖。
很明显,上述案例中仲裁庭在解释“保护伞”条款时,综合考虑了多种实体条款,包括外汇汇兑、最惠国待遇、征收、国民待遇等。是上下文体系解释法的适用,对应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第2款对上下文的内在解释因素要求和第3款第3项:“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解释要求。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也不是抽象的,它必须在具体所处的上下文中得以识别和确定,而且必须把条约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在这一整体中,应该结合上下文确定每个具体用语的通常意义,而绝不能把它从其所处的具体上下文中割裂开来孤立地解释。同时有必要时还应该参照使用于争端双方问题解决的相关体系内法律规则加以解释。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解释方法归纳为上下文体系解释法。文献综述
2.1.3 目的和宗旨解释法
在Metalclad v. Mexico案 中,仲裁庭首先审查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第102条第1款的订立条约目的,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潜在目的就是“促进和增加跨境投资机会,保证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并指出透明度原则在该款的的原则和规则中被特别提及,由于墨西哥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缺乏透明度,因而也就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上文提及的Siemens案,仲裁庭在案件开始就指明制定条约的基本目的是旨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吸引私人进行投资。再例如Gas Natural v. Argentina Republic案 ,仲裁庭在分析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用语之前就指明,在ICSID和许多双边投资协定的历史中不难发现,和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解决之规定是保护外资机制的基础。
在以上案例的裁决中,仲裁庭都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出发来解释相关条款的具体含义,以期达到条约解释的目标,对应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条约应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解释之”,我们可以把这种解释方法归纳为目的和宗旨解释法。目的解释法的法理依据是:人类行为都是有一定的目的,由于“目的律”的支配,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也有一定的目的,因袭法律解释者当然要使解释的结论与此目的一致 。在国际投资争端问题解决上, 目的解释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且常用的解释方法。在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解释时,通常意义解释法和上下文体系解释法往往难以作为合适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因此在判断投资者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时,目的和宗旨解释发挥着突出的作用。 国际投资条约解释问题研究(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5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