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各发达国家还没有正式全面征收碳关税,但WTO相关条例中 “允许成员,在某些情况下,对环境的理由采取贸易限制”的规定给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而且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对中国的贸易投资产生巨大影响,这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必定改变现在的贸易投资格局。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就是有着高耗能、高碳排放量的问题,我国的贸易出口商品也是如此。碳关税,一旦实施,产生的冲击将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明晰碳关税对我国贸易投资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理清影响机制,从政府角度对外提出相应的外交措施、对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加快技术革新与改造等应对办法,同时中国应对欧盟,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开始征收碳关税的法律和实践提供依据。明确在不同碳关税可能在各行业面临亏损,并具体分析碳关税对我国传统高耗能产业和服务业等低耗能产业的影响。
本文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市场是到美国,欧洲联盟和其他西方国家,如果碳关税是一旦实现了,这将是中国的高耗能产品出口产生巨大冲击。 因此,研究和探讨碳关税的影响机制,对我国提出应对碳关税的政策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研究碳关税是否合法,以便我国在以后的国际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文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现状分析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二、碳关税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碳关税的内涵与外延
1碳关税的界定
碳关税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Jacques Chirac)提出,目的是希望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通过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以确保货物由欧洲联盟产生的竞争力,免受不公平之竞争。
因此,碳关税主要是指强制性减碳排放的国家对来自非强制性减碳排放国家的进口产品所课征的税收;换句话说,即针对非京都国家、未执行碳排放减量国家之进口商品,改采另一种较高税额之关税标准。而边境调整税则源自于欧盟厂商在境内生产需要支付较高的环境保护与温室气体减量费用(例如碳排放权交易及碳税等),故对由欧盟出口至未执行碳减量国家之商品进行出口退税,以提升欧盟产品在国外竞争力;相反,如果碳排放的减少是不运行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对欧盟,它必须征收边境税的调整,它不会影响欧盟的产品竞争力。
2碳关税的法律依据
从根本上来说,碳关税这个概念是指进口产品的生产商与国内的生产商对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进行付费,其主要形式可以理解为在边境调节税对碳排放征收的进口,然后在主张征收碳关税与的规定相一致,也就需要从WTO规定下的边境调节税角度去分析。边境调节税这个概念是在1970年12月2日被GATT/WTO正式利用,它是来自于《边境税调节工作组报告》中的,该报告得到了 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虽然该报告不具有法律约束的作用,但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该报告的结论得到了缔约方的全票通过,并且在后面的一些报告中也被许多专家组引。在WTO涵盖协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边境调节税或者边境税调节这样的字眼,但是从GATT第2条第2款(a)项中就可以看出这实际上就是所说的边境调节规定。
(二)碳关税的本质
碳关税是一种固有的国际政治和经济问题,其背后隐藏的利益分配之间的复杂关系。 首先,从经济利益方面分析,一方面碳关税的实施与否关系到承担减排义务与非义务国家之间传统能耗产业的竞争力问题,虽然未来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目前改革阶段的成本投入是各个国家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征收碳关税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用于低碳技术和新能源的研究与开发,同时还可以提高国内传统能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减少贸易逆差,降低短期内的产业转型成本。另一方面,碳关税的实施还关系到新能源产业和低碳技术领域的市场争夺,欧盟一些国家希望通过征收碳关税来推动本国已经拥有优势的碳技术出口,同时在全球碳减排过程中推销其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通过技术、专利转让等方式占据新能源技术市场的制高点,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碳关税对我国贸易投资的影响及应对建议(2):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139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