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从财务指标来看,上市公司使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并购会计处理未出现利润操纵的迹象。但是,由于我国出台针对并购后上市公司对被并企业或资产的处置行为的会计准则规范并不完善,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为上市公司合并后的利润操纵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特别当被并购方资产大幅增值的情况下,并购方通过并购就可获得一次性增值收益。
四,改进并购会计问题的建议
4.1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起步较晚,所以依然存在诸多待改进的地方。虽然,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并购会计准则无法和国际会计会计准则完全统一,但是在会计准则趋同的大前提,借鉴国外准则并购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并购相关准则修订是必然趋势。
(1)防止滥用权益结合法
采用权益结合法时,并购企业的利润包括被并购企业当年的利润,这极容易产生瞬时利润。因此,国际各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都给予了严格限制。例如:为了防止滥用权益结合法,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不仅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更对信息的披露做出严格规定。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也针对使用权益结合法制定了5项判别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对权益结合法使用的规定也相当严格,认为只有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合并而无法辨别购买者,并且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才能作为权益联合。
相比之下我国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规定尚不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和指标以。很多管理者为了取得或保住上市资格,通过并购虚构对外账面利润。所以企业并购采用方法的选择不但会产生明显的会计后果而且也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我国通过是否同一控制来限制权益结合法的采用是远远不够的,弥补实务中存在的漏洞必须借鉴国外经验进行具体而详细的规范。
(2)购买方的确认
购买方的识别标准一般有控制标准、规模标准、对价标准、管理标准四类。控制标准指只要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控制方即为购买方;规模标准指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大大超过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对价标准指一个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换取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管理标准指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能够控制合并后企业的决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把认定购买方作为实施购买法的首要步骤,并认为难以辨认购买方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情调认定购买方的重要性。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实务中应采用哪一个具体标准,还是综合运用各项指标,所以实际执行中存在巨大空间。特别由于权益结合发下存在一定的舞弊空间,没有严格对认定购买方做出严格限制极易被作为不能识别购买方而拒绝采用购买法的借口。
(3)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于合并商誉的处理我国在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上还不成熟。由于我国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在企业出售时,企业职工安置养老等义务也一并出售,巨额费用易造成负商誉也就是也就是购买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为负。除此之外,未考虑未来盈利能力降低和资产公允价值被高估等因素都会导致负商誉。在负商誉处理上,依美国会计准则是将其差额记作负商誉,然后在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相应调低其价格,而我国则记作合并价差,不需调整。相较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更加严谨,即合并成本较小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之前,要重新评估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如评估后合并成本仍然较小则将差额在损益中确认。 企业并购会计问题研究+文献综述(11):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1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