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行“以自然人的处罚为核心”的治理机制即责任的追究必须落实到自然人,不能只对上市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上市公司是违法行为的受益人,那么应对上市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两者都进行处罚;如果上市公司不是受益人,受益的实际上只是大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就不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而应对受益的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相反,如果责任未落实到真正的责任人,而只对上市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就会出现高级管理人员为追求个人的利益而牺牲整个“庙”的利益与声誉的事件。美国的“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因此,必须真正追究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
5.推行“以自然人的处罚为核心”的治理机制即责任的追究必须落实到自然人,不能只对上市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上市公司是违法行为的受益人,那么应对上市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两者都进行处罚;如果上市公司不是受益人,受益的实际上只是大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就不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而应对受益的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相反,如果责任未落实到真正的责任人,而只对上市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就会出现高级管理人员为追求个人的利益而牺牲整个“庙”的利益与声誉的事件。美国的“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因此,必须真正追究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
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麦克莱恩认为:对个人的犯罪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犯罪的人要进监狱并交出赃款。总之要对犯罪个人进行惩罚,确保有完整的实施体系和相应的实施人员,以防止此类罪行的发生,这将会成为一种威慑力量。美国总统布什已签署了《公司改革法案》,严惩财务造假。因此,我国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民法》、《刑法》,加强对会计造假人法律责任的约束,严惩财务造假责任人。
6.采取重立法、更重执法的新策略在进行制度和法律的安排时不仅要考虑其是否有效和完善,还应注重其执行情况。执法不严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对于中介机构作假行为执法不严更为突出,实际中,对许多作假的中介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湖北立华会计事务所以出具虚假报告闻名全国,像这样的恶性事件,最终只处罚了5名注册会计师,另外几名直接责任人员均相安无事。“立华”的名号虽然被注销,但很快又改头换面,成为北京中审会计事务所的分所。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足以说明我国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
(三)主要结论
随着世界各国财务造假案的陆续爆发,我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会计打假与治理的力度,但会计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遏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依然十分严重。其中大股东操纵业绩,利用上市公司来圈钱为自己谋利尤为突出上市公司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成为了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随着一些公司会计造假丑闻的陆续出现,会计造假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会计造假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会计造假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动态性的特点, 治理会计造假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 无法毕其功于一役, 而只能是渐进式的治理。笔者认为, 我国未来会计造假的相关研究可以从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面予以展开。在规范研究方面可研究的问题包括: 中外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内部动机与外部成因的比较; 中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等) 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影响的比较; 法务会计在防范与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中的运用与推广(包括法务会计在我国运用与推广的必要性、难点与措施, 内部控制、独立审计和法务会计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控制及其良性互动关系等) 。在实证研究方面, 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 比如案例研究法、实地研究法、实验测试法、问卷调查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在实证研究方面可研究的问题包括: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的识别与判断;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市场反应(包括投资者和CPA对会计造假的市场反应以及投资者对CPA审计意见的反应); 会计造假和造假公告后公司实施的战略性措施(如独立审计师的变更、董事会组成人员的改变、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及高级管理层的变动等) 对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影响及其灵敏度分析; 造假公告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下降的持续性及其恢复措施; 造假公告引起同行业公司的反应等等。总之,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对会计造假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为研究者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 无论在理论深度还是对策建议的效果与可行性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信息化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研究(10):http://www.751com.cn/kuaiji/lunwen_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