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意对司法形成高压的积极意义
法国思想家托克文尔曾说过这样的一段评论:“他们的权利(联邦大法官)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利,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2]法律之所以是法律,从本质上讲就是民众授权制定的。故法律适用如果离开民意,就没有生命力,就没有执行的根基,对民意的排斥模式自然是不可取的。在诸多的影响行诉讼中,应该看到民意与司法产生冲突实际上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进程的推动,对社会秩序的建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影响性诉讼中,公正合理的司法判决,司法对民意正确有效地回应,是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们在考虑“民意”对法制化进程的影响的时候,会自然的考虑到公民法律意识的问题。法律意识本身是指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体现出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和评价。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主观体验,是对法律价值本身做出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而民意,多是社会公众以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一种道德判断。很明显,公民体现出的“民意”是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存在的。而推动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影响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因素,则是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是所表现出来的属性,是法律机制对于社会进步的有效性成度,以及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充分利用每一个影响性案件,重视民意的表达,并从民意表达的表象深入,探究呼声背后的真正诉求,对民意进行疏导和重塑,使得作为法律意识存在的“民意”与“法意”相协调,最终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二)对于完善司法体制本身的意义
中国司法并非存在于真空里,而是存在于社会之中,具有社会性。民意对司法形成高压,对司法本身也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这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影响性诉讼中,民意对司法形成高压的同时,也使得司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度,在这段时间中,社会上掀起的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会强化公民认识司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第二,每一起影响性诉讼案件,都是司法部门面临的一场测验,对于司法官员都是极大的锻炼,能否经受住考验,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事关司法公信力的累积。第三,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如此复杂,民意的反映,是司法部门倾听民众心声,了解社会现实,正视社会问题的有效渠道,对民意的合理回应,可以弥补法律的僵化,弥合社会断层。第四,司法在面对公众围观产生的高压时,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公正、透明,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司法权和司法官员的保护。换言之,受到监督是在保护它,受到高压就可能使司法远离了某一种滥用权力的危险。
(三) 对于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的意义
在影响性诉讼中集中体现的热忱地民意表达还会对社会内部的不稳定性起到减震的作用。
民意与司法是社会系统中经常陷入冲突的一对矛盾体,汹涌的民意对司法判决形成高压,失当的司法判决常给原本就沸腾的民意火上浇油。但是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矛盾不仅可以使社会冲突得到缓解,而且可以使两者在不断的冲突互动中寻求出路,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确定的界限。运用社会冲突学派所谓的“安全阀”思想,冲突如同病症一样,只有表现出来,才能够对症下药,求得肌理的痊愈。民意作为一种社会情绪,通过传媒、网络等方式求得表达,诉向司法引起关注,既缓解了压力又利于问题的解决;反之,如果司法漠视民意表达,对待民意不加甄别,一压制,其结果很可能引发高压锅效应,导致更大规模的冲突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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