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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作为载体的指导性案例也担负起了统一法律适用、弥补成文法固有缺陷等的重任,然而在指导性案例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的背景入手,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缘起的理论分析和适用现状的现实分析,研究指导性案例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 键 词
    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  非正式法律渊源  司法适用
    Abstract
    Case directing system marks a significant step in China’s judicial reform. As a carrier of directive case, it takes the responsibilities for unify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and completing the flaws of statute law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matters in 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ive cases.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according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which explains the reasons of application of directive cases in China and the realistic analysis of current applicable situations, this article tries to research the matters of the application of guiding cases and finds out the solutions.
    Key words
    Guiding cases, Case directing system, Informal legal sources, Judicial application
    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的背景2
    (一)理论背景2
    (二)现实背景3
    二、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法源地位3
    (一)指导性案例与立法的关系  4
    (二)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4
    三、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的现状及问题5
    (一)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的现状5
    (二)指导性案例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6
    四、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7
    (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7
    (二)建立完善的指导性案例机制8
    (三)增强专业培训,提高法官素质9
    五、结语9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自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5月开始公布指导性案例以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20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地位等的界定仍然纷争不断,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更是屈指可数,除了部分地方法院的尝试外,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对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务界而言,指导性案例是亟待开采的丰富矿藏,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担当好矿工的角色,将深埋在指导性案例中的宝藏充分挖掘出来,运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弥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与缺陷。本文将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的背景入手,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的缘起的理论分析和适用现状的现实分析,探讨指导性案例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能更好的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
    一、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适用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纲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这也是继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开始公布指导性案例以来再次以正式文件强调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有深厚的理论背景与现实背景。
    (一)理论背景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判例制度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从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公布指导性案例以来,我国理论界出现了对借鉴判例制度探讨的热潮,其中大部分学者主张积极借鉴和引进西方的判例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明确肯定判例的积极作用,给判例以一席之地。当然,我们建立的判例制度不能照搬外国的情况,应该有自己的特色。” “判例的价值已被古今中外的事实所证明,在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中还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判例应当成为我国的法源之一。这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虽然当时学者们对判例制度的探讨还主要集中在应不应该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但也为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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