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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案例指导制度至今已有751年多的时间,学界对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探讨也由应然变成了实然,由能不能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转变为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如何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等等,“从某种角度讲,案例指导制度不是被构建的,而是被发现的。”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对制定法体系发挥辅佐作用,最终将其所运用的审判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则而加以确定,以此促进以制定法为主体的司法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学者们的呼吁下,如何在实务中合理的运用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已经引起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最高法的注意,“可以说,要在中国确立判例制度,基本上是学界、司法实务界和社会的一种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业已经把起草该规范性文件列入了工作日程,并为此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 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现代司法实务中应具有独立的法源地位,应将其归入到非正式法源中,笔者也认为通过对最高法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指导性案例的预期价值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实践等的分析,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应该属于具有独立法源地位的、具有事实拘束力的非正式法源。
    (二)现实背景
    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司法适用除了有充分的学术背景外,还有极为深厚的现实背景。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力求稳定的法律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和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面前显得捉襟见肘。“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屡屡发生,不仅侵害了法律的神圣性和威严性,更影响着社会安定。如何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展现在法律界人士面前。社会公众对“同案同判”、“同命同价”的呼吁形成了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的现实需求。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的阶段,社会纠纷纷繁多样,而司法救济是息纷止争的主要途径。我国法院每年要解决大量的案件与纠纷。据相关资料显示,200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7458580件,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总数更是达到7799287件的新高。如此多的案件对我国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是新时期摆在法律实务者面前的严峻的时代课题。
    随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专业教育的法律人才源源不断的输入到法院系统中,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观念也逐渐的发生变化。面对新型、复杂的社会纠纷,法官们不再局限于保守稳定的成文法,“由本体论依赖向方法论探求转向是司法转型对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客观要求,也是其主体性确立的当然标志。” 逐渐开始关注新的裁判依据与裁判方法,解决新型、复杂纠纷的需要与法律工作者自身发展的需要构成了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坚实基础。
    二、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法源地位
    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法源地位是学者们纷争的重点,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是我国的非正式法源, 也有学者认为判例是我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 还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在我国不具有法源地位。笔者认为要界定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法源地位首先必须明确法源的含义。不同学者对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定义与理解:刘作翔认为:“法的渊源也称为法源,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韩忠谟认为:“从法律研究和实用立场说,所谓法之渊源就是研究或适用法律者所由取得法律之泉源,正如水之有源,在法学亦简称为法源,法源通常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沈宗灵则认为法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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