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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建完善的立法听证程序
    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和程序设计的完善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及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遵行的程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民众参与立法的有效性和积极性,就必须设计出一套完整配套的参与制度,使得公众的参与能够没有顾虑且方便快捷。包括意见的提出、筛选和讨论及采纳都应该有一套严格可行的的制度规定,使得民众的参与由章法可循,而不至于搞的一片混乱。制度的执行也应当切实落到实处,不可以出现民众的意见反映了上去却石沉大海彻底没了回音的情况。不仅要保障民众参与的效率更要保证参与的秩序。防止产生打着公民参与的幌子践踏民意的适得其反的效果。
    此外,需要加大立法听证各个环节的透明性,只有立法各个环节都能够做到公开透明,民众才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得知法律的规定背后各种复杂的利益权衡,同时也使得民众更为清晰的了解自己的意见有没有被采纳和决定做出的原因。只有公众真正了解了才会去积极地参与,如果立法者以恩惠的态度给民众根本不能知道后果如何会不会被考虑的意见的机会,那么很难想像会有人对此感兴趣。公民参与立法本身究其实质是属于立法监督的一种方式,这个过程也不应该成为监督的空白。强调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设计的同时也要注意规制和监督该制度的相关立法。主要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使得公众和相关的行政参与人员都是在法律约束中行驶权利而不是混乱一片,责任不明。
    3.加强参与过程的主体互动
    可以通过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激励制度,并加大民众权利意识的宣传力度来提高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热情。只有民众自身的政治参与意识的到真正的增强才能保证制度上规定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形式,使得社会真正成为对立法机关的一大牵制力量。而意识的扭转则需要绝对的耐心和决心,而且又不能被西方的文化沙文主义钻了空子,在相当强势的西方文化面前我们的权利意识的宣传一定要与自身国情结合,更不能矫枉过正否定了传统文化的精髓。
    此外还可以可以倡导公民选派代表来整理和汇集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意见,或者通过组建拥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社团来参与立法的倡议。这里的代表不同于代议制机关的代表,指有相同利益和诉求的民众可以自发组成团体,选派代表来表达意见。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冗杂重复的意见将有意义的意见淹没的危险。毕竟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弱小的个体如果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团队就可以借助团体的力量将自己的呼声传达的更响亮也更有影响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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