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资格刑的规定上,从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比较重视资格刑的运用。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对犯罪者的处罚规定上,法国采取的是,关闭犯罪行为人的经营机构,这样一种刑罚措施[4]。从国外在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方式上,在资格刑的规定,以及使用上,要明显比我国规定的广泛。总体上来看大多数国家还是比较重视对犯罪行为人再犯机会的限制和剥夺,从而相对较多的来重视和使用资格刑。相比起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状况,应该也要考虑与国际上先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接轨。
三、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刑罚改革的意见
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犯罪,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刑罚措施,首先应该搞清楚其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性犯罪,是社会因素中,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以及社会中个人的因素里的,占有欲及贪利心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交织而形成的,其应当有别于,一般的经济、财产型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开始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在这过程中,不惜采取盗取他人的著作权、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专利,以及盗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手段,以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5]。由此受到启发,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财产型犯罪,对其处罚也应当运用具有特殊性质的知识产权刑罚制度,将刑罚配置,具体予以类别化对待。从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属性考虑,提出以下意
(一)优先使用罚金刑
从我国刑法的第三章大标题的规定上,能够看出,我国已经用刑法,明确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犯罪,列举在侵犯市场经济行为的范畴。我国的刑罚种类中,罚金刑只是作为附加刑使用。 但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对于犯罪行为的控制也应当以利益为中心来设计,而不能只是仅仅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即道德标准去判断。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犯罪究其本质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6]。基于此种考虑,要完善知识产权的刑罚配置,应当从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出发,优先考虑采用经济制裁,即用罚金刑的方式来惩治知识产权犯罪。
优先使用罚金刑,并不是说,一定要把罚金刑完全作为主刑来使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以罚金刑为主,其他的配合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自由刑、资格刑配合使用的具体刑罚配置模式。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刑罚体系,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来制定不同幅度的法定刑。从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考虑,建立优先使用罚金刑的刑罚制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其行为结果,不仅能使从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谋取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使权利所有人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 [7]。从刘科教授的观点出发来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知识产权犯罪其最终目的为获得财产性利益,增加罚金刑的适用和罚金的数额,增加了犯罪的成本,甚至会使罚金超过犯罪所得,侵权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必然会考量犯罪所得与其成本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动机产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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