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9
1. 引言
商标与企业名称均都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富,由于其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同时占有、使用、收益,因此两者冲突的产生在所难免。商标以及企业的实际名称,两者的调整法律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商标方面的问题,归属于商标法来进行处理。而企业名称,则需要通过民法来加以规制。商标权的保护,属于当代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财产性本质决定了权利冲突将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经济利益遭受了损害,若是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系统将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波及范围广泛,还会逐步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此外,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场进一步开放,各种贸易往来更加自由灵活,而且商品流通范围也越来越广。客观的经济发展加剧了权利冲突的发生,商号与商标相同或相似并造成被混淆误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解决两者冲突,保护正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权利冲突的破解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有逢山修路,遇河架桥的勇气,对两权冲突问题进行深层研究,探索解决方法途径。
2.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概述
2.1商标权和商标权的概念
2.1.1商标的概念
所谓商标,指的是生产、销售等各方面的经营者,为了确保自身的产品以及服务能够和其他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对手相互区别,从而应用于自身商品之上的一种独特标记[1]。
2.1.2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指的是注册人对于实际商标,所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力。而这一权力,属于商业领域的识别表示方面的特有权力,这一权力的对象,就是经过法律承认的实际标志,也就是经过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经过在相关市场的使用而有一定影响后,其除了拥有辨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功用外,本身更具有了独立的价值,这个独立的价值体现为商誉。
综上所述,商标权并非单纯的保护经过核准的商标,同时还保护因为这一商标而出现的各方面利益。其并非单纯属于一个用于识别的标志,同时也会产生更多的利益。
2.2企业名称和企业名称权的概念
2.2.1企业名称的概念
所谓企业名称,指的是商业主体在实际的运行活动当中,用于和其他方面的主体互相区别的一个名称,属于有关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具体体现,有着很重大的识别价值[2]。按照有关的规定,企业名称有着四个方面的组成部分,分别为区划、字号、行业或特色以及具体的组织形式,而这里面的核心问题,就是字号这一要素。本论文所研究的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之间的矛盾,究其根源属于商标以及字号之间的矛盾。
2.2.2企业名称权的概念
这一权力属于其在国家审核的范围之内,拥有一定的专有权力,属于一种能够独占的权力,排除企业自身活动之外,任何有关的企业都不能够使用这些名称,违者将按照侵权来论处。
2.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比较
商标属于社会经济日益成熟的产品,其出现、使用以及兴起,都和市场的发展状况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市场交换中的商品品种和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商标使用日益频繁、作用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商标方面的法律就逐渐的出现,同时商标权也通过有关的法律条文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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