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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存在的误区
       (一)公务员考试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大多只是概括性的语言,难以做出量化。[5]在此法中,对于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以及权力;公务员的职务及级别;公务员笔试、面试的考核方式;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及升降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公务员考核中的具体内容、程序以及公务员考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都亟待完善。《公务员法》作为第二层次法(《宪法》作为第一层次法)对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保障有关方面概括笼统,解决实际问题操作性较差,这样就需要有第三、第四层次的法规来进行补充,对诸如考试如何实施、考试录用的监督、考官队伍建设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有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文来进行阐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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