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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程序性权利的安排,其根本目的实际上是对行政权力形成制约,规范行政权力公正、有效行使[25],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实体性权利,并为其尊严的文护、满意度的提升和征地本身的正当性提供根本的保障。据此,本研究提出基本假设: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有利于促进农民实体性权利的实现,并对缓解征地中的矛盾、提升农民的满意度有着正向的促进作用。并通过应用在辽宁省6个市、30个村的农户调研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以探讨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对农民实体性权利和征地满意度的作用机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促进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和城乡协调发展提供可能的借鉴。
    二、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保障测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在实证检验之前,为了将抽象的理论研究具体化为可测度的相关指标,本研究构建了征地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保障测度的指标体系,这不仅是从实证意义上检验程序性权利保障对征地制度改革影响的客观要求,也有助于今后将理论研究转化为征地过程中针对性的政策设计,是本研究中的基础性环节。
    已有研究从不同侧面关注了征地过程中的程序保障问题:江必新、刘向南等学者认为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构成程序性权利的重要部分[26,27]。罗文春、李世平指出其中的知情权的实现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暗箱操作[28];李平、徐孝白,陈利根等的研究证明了参与权在征地过程中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6,28];蒋省三、刘守英,汪晖、陶然等在广东南海、浙江温州等地的调查也发现,集体和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谈判能力越强,实际获得的补偿或者权益的保障水平也往往越高[29,30]。总结以上相关文献,通过国内外经验比较,结合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程序安排分析,本研究将程序性权利保障测度指标体系确定为四个方面: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针对相应指标的内在特征,结合社会调查,进一步分解为19个指标,并通过标准化赋值将其量化。具体是,对其中的15个指标按0或1赋值测度,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取值为0,得到保障的情况取值为1;其它4项指标的度量采取李克特五分量表法,即分为五种情况,每项指标赋值由劣到优的取值依次是0.2、0.4、0.6、0.8、1,其评价标准及对应取值如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每项权利的具体表征指标的得分值,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出各项指标的权重,进而加权计算得到四类程序性权利的综合评价标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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