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状态,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应是多元化的,为满足当事人自由选择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亦或是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需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互相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体系”[3],一般可分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下均简称为ADR),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存在。
2.2 特点
2.2.1 多元性
多元性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追求日益多元化,由此导致多元化纠纷的产生,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不同主体由于自身身份地位的多元性,所参与的社会关系也是多元的,多元的文化背景、知识储备水平使得不同个体在法律的应用程度上存在差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满足了这些不同层次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不同社会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对最终目标的期望也是不同的,多元化的价值观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多元化状态。
2.2.2 可选择性
可选择性是指纠纷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或ADR来解决纠纷。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ADR是相辅相成,共同存在的。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文权方式,以达到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的目的。在此过程中,选择解纷方式的不同,往往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如果选择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具有程序公平正义、判决拥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等优势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想符合的劣势;若选择ADR解决纠纷,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另一方面,达成的合意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随时面临着被毁约的风险。总之,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的选择纠纷解决方法。
2.3 必要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人们提供了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使得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的选择其中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纠纷,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3.1 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有人的地方就有纠纷的存在。纠纷是现代社会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不同社会主体自身文化程度、地位背景、所需利益的多样性,他所引发的社会纠纷也是多样的。为了文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出现的矛盾和纠纷。[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这样一个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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