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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述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社会各界众说纷纭,通过查阅与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文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2006教育部颁发的第12号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大多数学者认为学生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生及幼儿园的幼儿,这类学生处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时期,易受到来自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保护他们的身心不受伤害显得尤为重要。[1]至于,大学生因其既是成年人,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又因不是义务教育的阶段,所以这里的学生不包括大学的学生。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受到他人伤害或是学生伤害到他人。大多数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受到伤害,没有认识到学生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
    本文中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全日制的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在学校组织或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使在校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目前,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划分主要有三种划分标准:学校内部和学校外部学生伤害事故; 显性和隐性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家长或监护人责任及第三方责任。[2]                                                                     
    1、学校内部和学校外部学生伤害事故
    依据伤害事故来源的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分为学校内部和学校外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内部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学校没有认真履行告知学生或注意事项未进行提醒。学校外部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未及时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显性和隐性学生伤害事故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是否直接损害学生身体状况,一般划分为显性学生伤害事故和隐性学生伤害事故。显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或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直接受到伤害的事故,如学校里的教学设施存在的潜在威胁。隐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期间或校外活动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隐性伤害事故在短期的时间内转化为显性的、普通的伤害事故,才会引起学校或学生监护人的注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学校责任、家长或监护人责任及第三方责任
    根据责任存在的主体不同,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分为学校责任、家长或监护责任及第三方责任。学校责任是指学校的教育教学实施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或是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家长或监护责任是指家长和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殊的疾病,应当告知学校,却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对学生造成伤害。第三方责任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失职的原因,也不是由于家长或监护人的原因,而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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