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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
    犯罪构成是指某种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的协调,并且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功能,在刑法学的研究领域,以及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演变
    1.犯罪构成
    所说的犯罪构成,是指某种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的协调,并且统一于现行刑法的内容。
    首先,犯罪构成具有连续性。这是指犯罪构成是一个系列整体,具有整体性,而这个整体则是由构成犯罪的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的有机结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由构成该犯罪所必须的各个要件组成的一个系列。犯罪构成的系列性,即意着犯罪构成的每个组成部分不能彼此分割,又不能离开整体。如果断开了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以及每个犯罪构成要件和整个犯罪构成之间的关联,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就会失去它在犯罪整体结构中的所起的作用和发挥的功能,就不能叫做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犯罪构成具有非具体性。所谓犯罪构成的非具体性,是相对于犯罪构成内容具体性而言的,指的不是所有事实的组合,而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事实。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许多的事实特征,而在这些事实特征中并非所有都具备犯罪构成意义。只有从那些复杂的犯罪事实中概括出来的,并且这些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质、犯罪性质,这样才是真正的犯罪构成。这样,凡是没有被抽象出来的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就不是该犯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犯罪构成也应具有法定性,是贯彻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即规定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是由我国的刑法规定的,是一种客观的事实。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刑法总则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的统一而实现的。在刑法总则中,刑法规定了一切犯罪所必须构成要件,具有概括性。而在刑法分则中,则具有具体性。分则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规定,强调了每个犯罪所具有的条件。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具备了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按照犯罪处理,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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