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认为代位权的客体是只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的学者认为:第一,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是新设立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对该制度的适用并无丰富经验,虽然自一九九二年代位申请执行制度就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但二者有显著的区别,这是适用于不同的阶段,对代位执行制度只适用于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结束,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任何经验借鉴。限定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在具体操作时出现过多的问题。第二,扩大代位权客体,明显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但代位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基本原则,对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权益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要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均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权益,若无限扩大代位权的客体,会侵害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权益,致使两边权益不衡。第三,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如果对代位权客体的过度膨胀,会影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将威胁到在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规则,即使是物权法的体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造成三方利益链条断裂,危及市场秩序。
  1. 上一篇: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2. 下一篇:论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
  1. 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2. 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3. 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之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

  4. 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5. 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6.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7.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8. 电站锅炉暖风器设计任务书

  9. 十二层带中心支撑钢结构...

  10. java+mysql车辆管理系统的设计+源代码

  11. 当代大学生慈善意识研究+文献综述

  12. 大众媒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

  13. 中考体育项目与体育教学合理结合的研究

  14. 河岸冲刷和泥沙淤积的监测国内外研究现状

  15. 杂拟谷盗体内共生菌沃尔...

  16. 酸性水汽提装置总汽提塔设计+CAD图纸

  17. 乳业同业并购式全产业链...

  

About

751论文网手机版...

主页:http://www.751com.cn

关闭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