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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具有财产价值属性
        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与传统隐私权的客体具有不同价值属性,现实中受害人大多是受到精神上的伤害,但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受害人多表现的是受到经济利损失,侵权人更多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如黑客在网络上窃取他人的信用卡账号、盗取他人私密照片勒索威胁权利人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受害人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所以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更多体现了其财产价值属性。
       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电子数据化
       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隐私权扩展了传统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传统隐私权主要包括:肖像、荣誉、姓名等,但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更多的内容加入了隐私权的范围,这也扩大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电脑软件由一个个编码和程序组成,个人的一切信息在网络上只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和使用, 在网络环境里区分人的只有数据的不同。
       4.网络隐私权的积极权利属性
       传统理论认为“传统隐私权的权利属性是一种被动的、保守的权利,其本质是消极性的要求他人不作为的权利”。[4]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在网络环境中享有更多的权利内容,它表现出与传统隐私权完全相反的属性,网络隐私权的属性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人们在网络环境下可享有支配、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
        5.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容易性与侵权手段的隐蔽性
    网络隐私权的载体是电子数据,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就决定了一旦个人信息被传播到网上,其是无法控制的,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更加容易。虚拟的ID以及黑客们高超的互联网技术,他们在侵犯用户隐私的同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
        6.网络隐私权被侵犯后果的严重性
    在网络上信息易于发布与传播,速度更快,广度更深,因此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会给用户的财产造成损失,更会给用户造成严重的名誉伤害。
       (三)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理由
    1.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现实要求
    据台湾《电子时报》报道,工信部统计数据 表明截至到2014 年12 月底,我国居民智能手机用户数量突破5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规模达到8亿左右,我国互联网用户更是高达10亿。同时从报道中可以获知,随着网民人数的不断增多,人们了解网络的方式也在不断增加。一个小小的手机就可以与世界相联,然而这也带来了很多网络问题,在这一年里有上亿网民在上网时遇到自己账号信息被盗的问题,手机电脑被木马软件,病毒包等攻击,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然而遗憾的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理论可行性
       网络世界的特点就决定了人们之间的关系: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每个人都可能看到你在网上的一举一动。大多的网络用户不愿意他人知晓自己在网络上的隐私,但是网络世界丰富多彩,很多网络用户又怀着一颗好奇的心,想去看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故事,基于这样的心理,他们会不自觉的想去窥探他人的隐私或秘密,这样的矛盾的心理也是造成网络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可否认,现实中的秩序需要遵守,但是网络中的秩序同样也需要遵守。
    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还属空白,在保护互联网空间领域存在很大缺陷。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只有简单的间接规定,很难保护隐私权,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更是没有。侵权法第 36 条 这条规定虽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但是其并不能应付各种各样不同类型的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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