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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田水利法
    具体而言是指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费用由当地农民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借贷,如果一州一县不能完成的,则可联合若干州县一起负责。这一法令体现了行政手段对农业基建的调整,这一举措是王安石经济立法改革里相对最为成功的一个。它不仅为当时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为以后的农田水利建设提供了方式。如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新政在农业方面就受到农田水利法的影响。
    (三)均输法
    王安石于熙宁二年(1069年)颁行均输法:设发运使管理东南751路的所有赋税,了解供需情况。凡籴买、税收、上供物品,通过提前编制预算, 依照预算的执行来节省支出,它的中心思想是“徙贵就贱, 用近易远”。 对于京都库藏支存定数,以及需要供办的物品,发运使有权了解核实。这法令难能可贵严明了法律的监督者有力的减少了赋税的运费和开支。
    (四)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指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地的好坏分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率。以后,王安石分别在京东、河北、陕西、河东等五路的地方清丈了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田地,占当时全国征税田亩的54%。  
    (五)市易法
    市易法是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的,具体内容为:在汴京设立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按平时的价格收购市上滞销囤积的货物,并且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利息。在东京设置的市易务,出钱购买当下的滞销货物,在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垄断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市易法宏观调控法的具体体现。
    三、失败的原因
    常言道:变则通,通则达,达则久。王安石的经济立法改革是北宋特有的时代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它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体现了法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有人认为,王安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加速了北宋的衰落。 但是历史不会以某个人存在而阻挡其发展,北宋的衰落有其固有的根源,更不可能是人的问题。单从整个王安石经济立法改革来看,我认为北宋经济立法改革的失败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立法改革缺乏体系性
    王安石看到的当时统治危机的直接根源,但其作为封建统治统治阶级,却难以了解到封建社会的根本问题。他所提出的一系列的立法改革举措不过是将新的法律制度嫁接到旧有的封建统治基础上,所以从整体上来讲,王安石的经济立法改革缺乏体系性。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1 立法在纵向上缺乏一个完整法律体系
    从现代法的角度上来讲,法的体系性体现在法益保护的体系性,同一法益的保护由一整套的法律运作实现,单行条例性质的王安石经济立法改革,上缺少一个完整的上位法去阐述法应保护的对象,下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去监督法律的运行和法律实效的实现。 它只是单纯的指明某一问题应如何处理,处理的程度和结果却无法把握。而或是简单交代解决问题的强制方案,至于为什么这样做没有在社会上促成一个整体的法律价值意思,这使得法律的执行者封建官员意识不到,也不去思考制度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只是把它当做工作的指标去完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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